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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国内外贸易-明清丝绸


明清时期国内外贸易贸易 丝绸明清丝绸

明清时商品经济有较大发展,贸易十分活跃,江浙的湖丝,四川的茧丝,以及各地产的绸缎丝织品,在国内各地市场都是主要商品。福建,南京织丝等地多从江浙买丝,山西潞州产潞丝,则是用四川阆中蚕茧;当时苏州产的丝绸畅销全国,各地商人都到此购丝转卖,连西北、西南的边远山区也有最新的丝绸品种出现;江浙的丝绸专业城镇,则出现了丝绸牙行、牙人等中间商,专门收购丝绸再转卖给各地商贾,由于是市场化运作,按需收购,起到了沟通产销、组织生产的作用。

明初,由国家组成的大规模远洋航队为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1405~1433年间,明王朝派遣郑和七次下西洋。东起琉球、菲律宾和马鲁古海,西至莫桑比克海峡和南非沿岸的广大地区。海外贸易的兴起,促进了苏州、杭州、漳州、潮州等地丝绸业的发展。郑和选取的出航地点有20多处,重要航线有42条,访问过的亚非国家有30余个,航程共计10万余里,并且每次航行都携带有大量的丝织品作为礼物和交换的商品,其种类有湖丝、紬绢、缎、丝绵、纱锦等约四、五十种。

明清两代均严禁私人与外商贸易,在广州、泉州、宁波等地设立了市舶司,由政府与外商进行贸易。后来实行部分开禁,康熙初年,允许外国商船停泊在澳门,与清政府特准的商人进行有限制的贸易。1685年又设置江海、浙海、闽海、粤海四关,以粤海关为主要对外贸易港口。1762年又实行配售制。英国发明飞梭后,外商在中国主要以求购生丝作原料为主,成品减少。

因海外丝绸贸易获利丰厚,因此明清时期福建和浙江都有商人经常走私,外商也时与湖州等地中国私商勾结,到产地压价收购,偷运回国。海禁对丝绸生产和外贸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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