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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西藏基本情况


历史沿革西藏历史沿革西藏基本情况

遗传学、考古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众多学科的大量研究成果表明:汉族和藏族同出于共同的远祖;西藏的多处史前文化与同期华夏文化有密切的联系;西藏高原与内地在经济、文化及政治等方面一直保持密切关系,西藏自古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公元7—12世纪

公元7世纪初,强大的唐王朝在中原地区建立,结束了中国内地长达300多年的混乱分裂局面。与此同时,崛起于今西藏山南地区雅隆的悉勃野部渐次征服各地部族,建立了有史以来首次统一青藏高原各部族的政权——吐蕃王朝。

伴随着吐蕃王朝与唐朝两次联姻,双方往来频繁,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广泛而深入,民间往来全面发展,藏族与中国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达到前所未有的密切程度。唐蕃双方曾八次会盟,至今仍屹立于拉萨大昭寺正门前的“唐蕃会盟碑”(也叫“长庆会盟碑”、“甥舅会盟碑”,就是第八次会盟后所立)。此后的三、四百年间,藏族与北宋、南宋、西夏、辽、金等政权都有着密切联系。

元代(公元1271—1368年)

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

元朝统一中国后,根据藏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施政措施:

——首次设置中央机构总制院(1288年改称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等地的军政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

——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在西藏颁行。

——任用藏族僧俗担当从中央到地方高级官吏。乌思藏、朵甘等地行政机构之设裁及官员的任免、升降、赏罚,皆听命于中央。

——划分西藏地方行政区域。元朝中央在藏族地区设了三个不相统属的宣慰使司,均直属宣政院管理,这就是藏文史书中所说的“三区喀”。就今西藏自治区的地域而言,当时分归其中两个宣慰使司管辖——今拉萨、山南、日喀则、阿里等地归乌斯藏宣慰司管辖;今昌都一带及那曲地区东部归朵甘宣慰司管辖。元朝在乌思藏等地清查户口,确立差役,征收赋税,建立驿站,派驻军队,镇守边疆。乌思藏宣慰司设在萨斯迦(今西藏萨迦),下设13个万户府和若干个千户所,并征收赋税。元代的这一划置,成为此后西藏行政区划沿革的基础。

明代(公元1368—1644年)

公元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

明朝没有沿用元朝的职官制度,而是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僧官封授制度。各地有代表性的政教首领人物,明朝均赐封以不同的名号,颁给他们印章和封浩,命其管理各自的地方,其职位的承袭须经皇帝批准,皆可直通名号于天子。

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清代(公元1644—1911年)

公元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进而统一中国。清朝循历史定例在西藏行使主权,只要前朝所封官员进送旧朝印信,即改授新朝印信,其原有地位不变。1652年,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喇嘛应召到北京觐见顺治皇帝,次年受到清朝正式册封;后来,五世班禅又受到康熙皇帝的册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宗教地位由此被正式确立,此后历世达赖、班禅须经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

清朝对西藏的施政管理,在总结元明两朝治藏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作了重大而全面的调整,例如:设置驻藏大臣总揽全藏;调整西藏地方的政教管理体制;赐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名号,并确定了金瓶掣签制度;确立西藏地方涉外事务、边境国防的决定权归中央等原则;勘定今西藏与青海、四川、云南间的界线;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辖区及权限,划分了驻藏大臣直辖区,等等。

中华民国时期(公元1912—1949年)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次年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22行省之一。此后正式颁布的《宪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

1912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管理蒙藏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事务局(1914年5月改称蒙藏院),并任命中央驻藏办事长官,直属国务总理,例行清朝驻藏大臣职权。1929年蒙藏院改制为蒙藏委员会。1940年4月,蒙藏委员会在拉萨设立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派出机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的认定、坐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批准的。

民国时期的大量档案记载证明,民国时期的历届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性议事机构或历次国民大会,达赖喇嘛、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额尔德尼都派有代表参加,并被选举或委任各种国家公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西藏的和平解放与民主改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当日,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之一的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并表达了希望早日解放西藏的强烈愿望。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京签订。协议签订后,十四世达赖喇嘛、十世班禅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表示拥护,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根据《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了和平解放。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共同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达赖喇嘛为主任委员,班禅为第一副主任委员。

西藏的民主改革是《十七条协议》确定的原则。但在20世纪中叶的西藏,已被欧洲革除数百年之久的封建农奴制度,仍被西藏农奴主阶级视为不能变革的美好制度。因此,围绕要不要执行《十七条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爱国进步力量与西藏上层及守旧势力之间经历了尖锐复杂的斗争。1959年3月10日,西藏的反动农奴主阶级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公开宣布“西藏独立”,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十世班禅代理筹委会主任。

1959年6月和9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和《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和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等历史性的决议,决定充分发动群众,在全区实行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顺应历史潮流的民主改革的基本任务于1961年年底完成,并在西藏地方各县、区、乡相继建立了基层人民政权。1962年3月,全区92%的乡镇以农会为基础进行了基层普选。1965年7—8月,县级选举工作基本完成。

西藏自治区的筹备和成立

《十七条协议》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从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59年筹委会奉命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再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其间经历了14年时间。

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成立。经过两年工作,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正式成立。筹委会由来自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昌都地方人民解放委员会、中央政府代表和其他方面的51名委员组成,达赖喇嘛为主任委员,班禅为第一副主任委员。

对于西藏旧政权,中央始终坚持和平改革的方针,把自下而上地发动群众,同自上而下地和平协商有机结合。按照这一方针,筹委会力争将原西藏地方政权以和平的方式转化为人民政权,大量旧政权的官员被吸收进来,安排了相应的职位。然而上层统治者中的少数反动分子却一再制造事端,反对民主改革,最终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武装叛乱。随着叛乱失败,达赖喇嘛出逃印度,自治区筹委会开始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中央政府当时仅任命班禅为筹委会代理主任委员,为达赖喇嘛的回归留下了机会。

此后几年,西藏的民主改革,建立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等工作蓬勃开展起来。在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各县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普遍成立的基础上,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举行,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在西藏全面建立起来。

(摘自《中国西藏:事实与数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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