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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斡尔族的家庭-民族风俗


中国少数民族;达斡尔族达斡尔族的家庭

达斡尔族的家庭,其结构和规模在不同历史阶段是不相同的。早期从“哈拉”氏族分化“莫昆”,而“莫昆”下面是父系大家庭。这是组织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基本单位。据社会调查,在十九世纪后期,达斡尔族父系大家庭仍然很普遍,家庭的规模也很大。例如,鄂嫩哈拉、博库尔浅莫昆,一家人四世同堂,将近五十人;孟尔丁哈拉尼尔基莫昆,一家人祖孙四代有二十九人,男十二人,女十七人。达斡尔族的父系大家庭,每个家庭都有男性家长,称为“贝功达”,家长通常由长辈担任,如长辈年老体衰时,此职权交给长子,家长的职责是安排处理家庭内的各种事务。但遇有重大事情不能独断专行,须与长辈研究,与大家商量决定。这种大家庭,其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为家庭所共有,家庭的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

民国以后,这种封建宗法的家长制大家庭受到冲击,家庭内部的财产纠葛越来越多。大家庭难以维持,个体小家庭逐渐从大家庭中分离出来。已婚的长子、次子一个一个组成个体小家庭,仅幼子与父母同居,分家产时,原住房等一般归幼子所有。个体家庭成为达斡尔族的社会基本单位。

达斡尔族家庭,一般有夫妻、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在家庭中男子的地位高于妇女。

家长对不遵守家规的家庭成员,有权进行处罚。妇女在家庭中虽不占据重要地位,但起着很显著的作用。达斡尔族妇女心灵手巧,她们不仅缝制衣服,做靴子,而且还要饲养牲畜、家禽等,家务活主要由她们承担。清代时有的家庭中还有家奴,主要来源是因立功而政府赏给的,或是买来的。

达斡尔族的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牲畜、工具、房屋等。父母的遗产一般由其儿子继承,养子对养父的财产也有继承权,如果无子嗣,死者的财产则由近系侄子来继承。入赘女婿有继承岳父的家产的权利,而女儿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为了保护以男系血亲关系的利益,使男系家庭的财产由男子直系的后裔或近系后裔继承,女系失去继承权和支配权。这反映了在达斡尔族社会上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

达斡尔族中的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婚姻、家庭形式的反映和记录。如父系嫡亲对晚辈,称子为“扣克”,称孙为“奥毛勒”,称曾孙为“道毛勒”,称玄孙为“少毛勒”等。

对长辈父亲称“阿查”,而祖父、曾祖父、高祖等借用汉语称呼。父系近亲因辈分远近不同,称谓分为:从兄弟称“图如申·乌耶勒”、再从兄弟称“乌耶勒”、三从兄弟称“哈牙勒”,四从兄弟称“哈音奇”。按类别分为父系堂亲,称“乌耶勒”。亲属称谓反映的社会关系,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的关系,是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亲属间固定的身分与称谓,不能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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