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伦春人的族源,在我国史籍中没有明确记载。一源说于北室韦人;另一源说于女真人(参看冯君实《鄂伦春族探源》吉林师大学报1978年第2期)。但是从我国古代史籍记载中分析,与鄂伦春族有比较直接关系的古老民族,是南北朝时期活动于黑龙江流域的“室韦人”。室韦人在当时泛指黑龙江流域的所有民族。室韦分五部,即南室韦、北室韦、钵室韦、深末怛室韦和大室韦(参看王玉《鄂伦春民族现代化研究》,民族出版社,第10页)。其中的钵室韦与鄂伦春族有着极其相近的地方。首先,从居住方式上,《北史》记载钵室韦“人众多北室韦,不知为几部落。用桦皮盖屋,其余同北室韦”(参见冯君实《鄂伦春族探源》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2期)。而“桦皮盖屋”是鄂伦春族一直保留的一种居住方式。据史料记载,钵室韦人与北室韦是相同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在经济生活上,“饶獐鹿,射猎为务,食肉衣皮,凿冰没水中而网取鱼鳖”,“皆捕貂为业”。这种渔猎经济正是鄂伦春族传统的经济生活方式。室韦人“骑木而行,偌即止”。这种在雪地使用的滑雪板曾是鄂伦春族广泛使用的一种交通工具。钵室韦称氏族为“穆昆”,称氏族长为“穆昆达”。“莫何弗”可能就是“穆昆”的对音。种种情况表明,鄂伦春族是当时散居在黑龙江流域的钵室韦“不知为几部落”中的一支(参看王玉《鄂伦春民族现代化研究》民族出版社,第11页)。
鄂伦春族从元朝开始就有了文字记载的历史。《元朝秘史》和《黑龙江志稿》中都有“林木中百姓”的记载。“林木中百姓”泛指居住在森林中的民族,其中就包括鄂伦春族(参看赵复兴《鄂伦春族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第9页)。
从清初起,则有了确切文字记载的鄂伦春族历史。
“鄂伦春”这一族称,始见于清初的文献记载。如“俄尔吞”、“俄罗春”,最后统一称为“鄂伦春”。关于鄂伦春的名称的含义,有两种说法:一是“住在山岭上的人”。因为鄂伦春语将“山顶”称为“鄂伦”,“人们”称为“春”;二是他们把驯鹿也叫“鄂伦”。因此“鄂伦春”也有“使用驯鹿的人”的意思(参看王玉《鄂伦春民族现代化研究》,民族出版社,第11页)。
从康熙二十二年,即从1683年起,鄂伦春族就开始陆续被编入满洲的旗佐组织。当时被编进八旗组织,须征战服兵役的,称为“摩凌阿鄂伦春”,意为骑马的鄂伦春人;不服兵役,散居在山林中只向清政府纳贡的鄂伦春人称为“雅发罕鄂伦春“,总为步行的鄂伦春人(参看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三)。
鄂伦春族聚居在大小兴安岭。这里有茂密的森林,有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还有众多蜿蜒流淌的河流。丰富的天然资源和独特的气候最适宜狩猎生活。居住在这里的鄂伦春人,无论在清代的征战中,还是在反抗沙皇俄国及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斗争中,都立下了汗马功劳。
同治七年,即1871年,清政府为加强北方各民族的管辖,按照鄂伦春族居住的各河流,分设了五路八佐,即:库玛尔路,管辖居住在呼玛尔河流域的鄂伦春人,下设三佐。
阿里路,管辖居住在阿里河流域的鄂伦春人,下设一佐。
多普库尔路,管辖居住在多普库尔河流域的鄂伦春人,下设一佐。
托河路,管辖居住在托河流域的鄂伦春人,下设一佐。
毕拉尔路,管辖居住在毕拉尔河流的鄂伦春人,下设两佐。
光绪八年,即1882年,清政府又把鄂伦春由上述的五路八佐,改为五路八旗十六佐。光绪三十三年,即1906年,又将鄂伦春人编为四路八旗十六佐,即:
库玛尔路,下分四旗八佐,即镶黄旗、正白旗、镶白旗、正蓝旗;每旗又分为头佐和二佐。库玛尔路属黑龙江城副都统管辖。
毕拉尔路,下分两旗四佐,即正黄旗、正红旗;每旗又分为头佐和二佐。毕拉尔路也归黑龙江城副都统管辖。
阿里、多普库尔路,下设一个镶红旗,也分头佐和二佐。阿里、多普库尔路,下设一个镶红旗,也分头佐和二佐。阿里、多普库尔路属墨尔根副都统管辖。
托河路,下设一个镶蓝旗,也分头佐和二佐。托河路属呼伦贝尔城副都统管辖。
清政府管理鄂伦春族的路佐组织,到民国时期和日伪统治时期仍继续沿用,只是上属关系有所改变,如四路中的库玛尔路、毕拉尔路和阿里、多普库尔路属黑龙江省旗务科管辖,而托河路则由海拉尔蒙古衙门管辖。
鄂伦春族的社会发展,也和其他各民族一样,经历了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直到1949年解放以前,鄂伦春族刚从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进入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阶段。鄂伦春人的家庭公社叫“乌力楞”。“乌力楞”内的小家庭是由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乌力楞”是鄂伦春族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家族长经民主选举产生,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所获猎物按户平均分配。由于交换的需要和铁器、枪支及马匹的使用,鄂伦春族的原始氏族社会发生了变化。生产工具变成私人所有,出现了私有财产。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从家族公社中分离出来,并逐渐成为新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转变成为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即使出现了私有制,鄂伦春族整个社会尚未形成阶级分化,仍处在原始氏族公社末期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转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