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西土家族地区在羁縻州县和土司时期,基本上属于封建农奴社会,其主要经济形态为封建农奴制经济。明末清初,封建地主经济开始出现。改土归流后,封建农奴制经济随之解体,封建地主制经济迅速得到发展。
封建农奴制经济
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封建农奴制经济主要特征表现为残酷剥削压迫土民、抓俘虏作农奴和实行劳役地租三个方面。
土王、酋长与土民的关系是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土民对于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决定着土民世世代代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上,被迫为土王、酋长服劳役。土王可以任意惩罚土民,施以各种刑罚,甚至杀戮。土民不仅无人身自由,生命也得不到保障。统治者的刑罚是极其残酷的,有斩刑、宫刑、割耳刑等。盗者斩、奸者宫、窃物者断指,怠慢客人及失期会者割耳。土司田舜年,每日割数人耳。小罪亦有死杖下者(清·顾彩《容美纪游》)。忠路土司的水牢、建南土司的蛇坑,白骨成堆。
土司与土民之间等级森严。以住房为例,土司的住房“绮柱雕梁,砖瓦鳞次”,“许树梁柱 ,周以板壁”,土民的住房“叉木为架,编竹为墙”,不得超越等级标准,否则治以“僭越 ”之罪。
土民与土司两大阶级十分对立。如土司主田九霄“每叱驭出门,民皆闭户,鸡犬无声”。(《容美土司史料汇编·田氏世家》)土司田楚产“积聚为累,苛责下人,为家奴所杀”(《田氏世家》)。
鄂西土家族地区,绵亘山谷,地旷人稀,耕种土地和经常进行战争,都需要大量的农奴,故抓俘虏成为战争的重要目标之一。明崇祯十七年(1644年),忠路土司在彭水掠郡民千余人(《彭水县志》)。“桑植土民,曾被容美土司掳去男妇千余人。”(《朱批谕旨·迈柱奏折》)各土司对俘虏实行强迫劳动,“则缭其足,令其种田,期年后释之,编为客兵”(清·顾彩《容美纪游》)。这些俘虏成为当地的新土民。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冉、田、向、彭、 覃、谭等世代豪族,为了发展生产,都曾通过对外掠夺、诱胁人户的办法来增加自身的奴隶。农户的田土妻小,婚姻聘嫁,全凭主户指派,实质上客户已成为豪酋的私产。朝廷虽三令五申,屡陈其弊,予以禁止,但在两宋时期直至元朝以后,这种现象一直存在。
土民依附在豪酋和土司的土地上,受着种种的剥削。卯洞土司在“康熙四十八年(1704年),将大沟、截盗河等处田土,安插贵州清浪卫路屯彭、颜、陈、王、李、谭六姓。对安插的客民,承当夫差,田不纳租,夫不给粮,来不买业,去不卖业”。(康熙《卯洞司志》)“司中土地瘠薄,三寸以下皆石,耕种只三熟,则又废而别耕,故民无常业,官不收租。”(清·顾彩《容美纪游》)这种“田不纳租,夫不给粮”、“不租不税”、“官不收租”,“战则自持粮糗,无事轮番赴司听役,每季只役一旬,亦自持粮,不给工食”的劳役制度, 使奴役客户和土民的程度十分严重而残酷。
封建地主制经济
到了明末、清初时,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封建农奴制经济发展的同时,新兴地主阶级将土地分租给农民,对农民采取榨取实物为地租的剥削制度,封建地主经济开始出现。
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买卖土地和实物地租。
首先,封建地主通过购买土地来扩充自己。封建农奴制经济发展到后期,一些豪族、土司聚积了财富,大量购买土地。一些土司穷奢极欲,挥霍浪费,也有出卖土地的情况。但土司买土地的居多,土司出卖土地是个别现象。
买卖土地的现象最早在土司周围的卫所地区出现。清政府规定:“土人不得擅买汉地,定例昭然,汉人亦不得越种土司之地,以致滋事。”清初严格禁止这种土地买卖关系。土司在边沿地区买地,由于土汉矛盾,常被告发而被禁止。但容美土司冲破汉土不许买卖土地的 限制,深入内地大量购买土地,遍及石门、澧州、常德、宜都、武昌等地。改土归流后估价 ,石门田园值银350两,宜都田园值银610两(光绪《长乐县志》),足见容美购买田地数量之大。
容美土司大量购买田地,主要是末代土司田旻如。他任土司时,在田舜年立业的基础上,进行横征滥派,积聚了大量财富。他在汉区做官,接受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思想观念,从通州回到容美途中,路经宜都的莲花庵时,即开始买土地。以后购买土地,“每年花费甚多”,开始在边区的柑子园、千金坪等地购买田地,后深入内地买地。田旻如是使容美土司及鄂西土司从封建农奴制经济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转化起促进作用的一个重要人物,容美土司在他的时代成为一个封建农奴主兼封建大地主的土司。
其次,由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鄂西土司辖区广袤,山大人稀,严重缺乏劳动力,是生产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一些土司虽在明末清初混乱之际,依靠战争抓获一些俘虏,但也是有限的。受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影响,一部分土司开始采取招佃开垦的办法。他们打破“汉人亦不得越种土司之地”的禁令,招引周边汉民连续进入土司地区开垦土地,以实物抵地租, 因此开始出现实物地租。“土司时,田地多系荒山,招佃开垦,先出银若干,一切修筑皆佃之费,田主但收其稞,以完粮赋。土司官田则平分,所收以资兵食用度。如所佃不种,则其另招彼佃,谓之顶拨,顶拨价过于原值,田主亦不过问。辞佃、承佃者,初均备席延之”(《长乐县志·杂志》)。长乐县境内就出现完整的租佃关系。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并存,是封建农奴制经济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时期的现象。
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王朝废除了鄂西的土司制度,也废除了封建农奴制经济制度,打破了鄂西地区长期的闭塞状态,从此,鄂西土司地区全面进入封建地主制经济社会,社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推动了社会的向前发展。(田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