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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宗教?制度


中国少数民族;土家族保甲制度宗教?制度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清朝借鉴中国历代乡里制度的经验,特别是在吸 收了元明时期的封建王朝在中原地区实行的“里甲制度”的有益经 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史载:“顺治元年,置 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 置一总甲。清代,“保甲制已成为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且影 响所及几乎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保甲成为清代乡里 制度最为核心的制度。

清朝在土象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以后,为稳定那里的乡村社会秩序,解决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的乡村社会失控,于是,把汉族地区盛行的保甲制度推进到土家族地区。“土民客家应一例编甲也。查土司地方,江西、辰州、玩、沪等处,外来之人甚多,有置有产业,葬有坟墓,居住三十五年以至二三代者,皆自称客家,不当土差。切思川蜀等处,凡居住三十年以上,置有产业,丁粮俱准为?土著。今既有产业,居住年久,应与土民一例编甲,以便稽查……” 于是,从清朝初年开始,土家族各地纷纷建立了保甲制度。

据历史文献记载,永顺县于“乾隆七年,伤请保甲。知县王伯 群亲历乡城查点,将本城内外及四乡各保,共编为二十字号,城内 外分为城、厢二字。乡十八保编为时、和、世、泰、人、寿、年、丰、 正、德、利、用、厚、生、万、邦、咸、宁一十八字”。雍正八年(1730 年),“保靖县将旗改为都,各都设立乡长一人。其所以改旗设都者,不特勘丈田亩可以按都设里,按里均赋,即编查保甲之后,凡保正甲长牌头,各有都名,而遇事亦易稽查。其所以设立乡长,原令其子都内村庄,宣讲圣浙。但编查保甲,亦可于各都内先令其 逐个挨查,以免前役之滋扰”。保甲编排之规定:十牌立一牌头, 十户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若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其少数编之。

保甲组织作为国家政权借以向乡村社会延伸行政触角的权力 代表,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权有三:

其一,负有防御性的保安 职责。“每十户为甲,甲有长;十甲为保,保有正。凡属甲内人民, 各置兵器一件,甲长置锣一面,保正置鼓甲面,或铣一竿”。

其二,编制赋税册,作为征收赋税之依据。各保甲长负责调查田粮丁’ 数,编造黄册,删顶田地与户口关系。“各布政使严伤该道府,责令 州县,查照旧册,著落保甲,逐一清厘”。

其三,维护乡村治安秩 序。“身充保甲,即属在官人役。其所辖村庄一切事件,地方官悉 惟该役是问。”“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

?和销私盐西面、贩卖硝磺,并私立名目、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 。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土家族地区建立的保甲组织是州、县政权职能的延伸和具体 化,是清朝统治乡村、强化集权的有力工具。当土司政权退出历史 舞台之后,面对乡村社会原有权力格局的变迁以及原有权威力量的消失,清朝迅速找到了一种新的制度—保甲制度,作为土司制 度的替代制度来重建土家族乡村社会的统治秩序与权力格局。应该肯定,这一制度为维护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宋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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