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领主制时期,土司是最大的领主,也是土地的所有者,普米族百姓一般都有一块份地和少数出租地。普米族对占有的份地,有比较固定的占有权,可以世袭、转赠、出租和抵押,一般不能任意买卖。部分普米族人家根据其份地占有的多少,每年向土司缴纳一定的地租,也有部分普米族不缴地租,但逢年过节或遇土司家举行丧葬,为孩子举行穿裤子。穿裙子等仪式时,必须向土司上贡一定的钱物。
普米族内部土地占有差别较大:伙头。总伙头等除占有封建份地外,还占有土司赠予的俸禄地——“伙头地”和官地。如永宁南部拉垮村总伙头打不姆得(汉称曹总伙头)占有下拉垮约20余架的官地,其家族中分家出去的都不得享受。新营盘普米族格东则咪(汉称熊总伙头)既任蒗蕖土司围棋九村总伙头,又任中村(今磨菇坪)小伙头。他在今大屋基占有一块伙头地,出租给马家屋基的彝族耕种,普米族中的这一部分封建上层,不纳赋税,不缴钱粮,不服劳役。只有逢年过节或土司家遇上重大事情时,供奉给土司一定的实物。而且,他们往往凭借势力兼并土地,垄断佃权,成为富裕户,有的还养有家奴和长工(多为异族),并有高利贷剥削。民间称之为“一山一老虎,一村一伙头”。
一般普米族百姓,都占有一块封建份地。最初份地的分配是以村落为单位,由土司整片划给,然后各村又按人户划成小块,分给各户经营。但在分配土地时,须留下一块称“村公地”作为牧场使用,有的则由伙头等头人轮流耕种,有的也出租给其他族耕种。新营盘普米村在大屋基的一块村公地因离村子较远,就出租给当地彝族耕种,每年收取地租12石养麦,收取的地租由全村9户普米人家平分,剩余部分储存在彝族家中,供驮租时作马料用。普米族所种份地,须向土司缴纳地租,但各地并不统一。有的人家按其占有份地的大小,向土司缴纳地租,服一定劳役(包括兵役)。但有的不缴纳地租,只在土司遇到婚丧或行成了礼等重大事情时,缴纳什物,如麻布、鸦片或白银等。在蒗蕖土司辖区内居于山区新营盘、跑马坪二村等地的普米族,不向土司缴纳地租,当土司遇重大庆典时,上缴一定的贡奉或在平时向土司贡给麻布或鸦片等什物;居住于坝区内的,也有不缴地租的,但必须为封建主服一定的劳役。
占有份地的普米族,自己种不完的地还可租给周围的彝族、汉族耕种,收取租税。蒗蕖土司的普米族百姓,在山区一带,有押金佃耕的收取定租,租额较轻(属轮耕地的出租地,则荒地不荒租)。如毛菇坪中村普米族百姓歪张泽戎家,将10架土地出租给当地彝族,交押金3两白银,每年共收取地租为1石2斗5升(约362.5公斤)。在坝区,有押金的出租地,租子亦较轻,如收获物佃主四成,佃户六成;不放押金的出租地,收活租,实行“清身”,对半分。出租地租额,还因所种作物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种养子M成归主,八成归佃;种燕麦七成归主,三成归佃;种洋芋二成归主,八成归佃。佃户所得的多寡,主要根据耕作费工费种的不同。还有一种情况:土地、种子由佃主出,劳力、肥料佃户出,地租实行对半开。此外,若种油菜,地租亦实行“三七”开,即主三佃七。
民国年间,由于土地转租、典当的盛行,土地逐渐集中到少部分人手中,部分普米族百姓变成了失去分地的破落户,他们不得从富裕户那儿租种土地,承受沉重的租佃剥削。
新中国建立以后,普米族人民获得翻身解放。1949年底至1950年2月,丽江地区丽江、永胜、宁蒗、华坪四县相继解放,。1956年民主改革后,在普米族人民居住地彻底废除了封建领主制度,通过建立新生人民政权,清匪反霸,土地改革,实行互助合作,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普米族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普米族居住地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领导机关中,都有普米族的代表和干部。在宁蒗等县的普米族地区还建立了民族乡,一批普米族干部在各条战线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