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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之卷十七·志第七·礼四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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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之卷十七·志第七·礼四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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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

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於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

谨寻清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

《礼》曰,庙者,貌也。

神灵所冯依也。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

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於无庙,庶感降来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

《仪礼》虽太祝迎尸於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敬神之典。

恐於礼有疑。

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

卒事而送,节孝思也。

若不送而辞,是舍亲也。

辞而后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

《祭统》迎牲而不迎尸。

《诗》云:钟鼓送尸。

郑云:尸,神象也。

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

周礼,尸出,送於庙门,拜,尸不顾。

《诗》云:钟鼓送尸。

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

《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

尸在门外,则疑於臣。

入庙中,则全於君。

君在门外,则疑於君。

入庙,则全於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

”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

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礼。

道娱、珉所据难从。

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

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谨按禘祫之礼,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时之间,《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

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

《礼》称天子祫尝,诸侯烝祫。

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郑注:天子先祫然后时祭,诸侯先时祭然后祫。

有田者既祭又荐新。

祭以首时,荐以仲月。

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异。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祫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於太庙。

《谷梁传》曰:著祫尝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宫。

《左传》曰:礼也。

又《周礼》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尝稻。

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

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

轻尚异月,重宁反同。

且祭不欲数,数则渎。

今隔旬频享,恐於礼为烦。

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

先儒旧说,皆云殊朔。

晋代相承,未审其原。

国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肤浅,窃以惟疑。

请详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礼详正。

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於义为安。

辄重参详。

宗庙敬重,飨祀精明。

虽圣情罔极,必在亲奉。

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

无所称述,於义有据。

请听如元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鸡并用雄。

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

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牺,不祥。

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

博士徐道娱等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尔,秋冬无禁。

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

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

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

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

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

有司奏“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

告者为告几室”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

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后,告於太庙。

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

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

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

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

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

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

既皆共庙,而阙於诸帝,於情未安。

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

皇子出嗣,不得谓小。

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

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

太学博士王燮之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

今歆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议“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殿中郎徐爰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

既始启建茅土,故宜临轩告庙。

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岂关太庙。

事非始封,不合临轩。

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驾亲奉。

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

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案《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

皇太子入住上宫,於事有疑”下礼官议正。

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皇太子有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

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

太子监国,虽不摄,至於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可乱。

又云,有故则使人。

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札,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

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

监国之重,居然亲祭。

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於礼宜停”二议不同。

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

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亲奉,以有司行事。

先下使礼官博议,於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

郑玄云:君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

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

苟有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

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

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於太庙。

庚戌,车驾夕牲。

辛亥,雨,有司行事。

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

求之古礼,未乖周制。

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

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

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

推此而降,可以理寻。

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

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

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

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

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

纵有故则使人。

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

轻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

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

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

至於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

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

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

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

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

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

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犹不绎,况於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

卿卒不绎,《春秋》明义。

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

寻此语意,非使有司。

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

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

大功废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

至奠以大功之服,於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议。

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

《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於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

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

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

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

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

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

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搜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龢议“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搜,则以祭社。

茇舍夏苗,则以享礿。

治兵秋狝,则以祀祊。

大阅冬狩,则以享烝。

案《汉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貙刘”。

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牲以鹿麑。

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

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议“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

今时龢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

太庙宜使上公。

参议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

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

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暗之内,为亲奉与不。

使下礼官通议。

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

汉文愍秦余之弊,於是制为权典。

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

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

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

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

缌麻之丧,於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

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

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

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祫,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

《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

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

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

有司祗应,祭不为旷。

仰思从敬,窃谓为允。

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

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

孝武皇帝於至尊虽亲非正统,而祖宗之号,列於七庙。

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

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

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於世祖,肃祖之於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

今孝武皇帝於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谓宜亲执。

按昭皇太后於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子祭孙止,况伯父之庶母。

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孙缅议“晋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

愚谓主上亲执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

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而与章、宣二庙同飨宫,非唯不躬奉,乃宜议其毁替。

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

二品官议者六百六十三人。

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鲜究。

是以六宗之辩,舛於兼儒,迭毁之论,乱於群学。

章皇太后诞神启圣,礼备中兴,庆流胙胤,德光义远。

宜长代崇芬,奕叶垂则。

岂得降侔通伦,反遵常典。

夫议者成疑,实傍纪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

按《礼记》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辞令有所施。

《谷梁》於孙止,别主立祭。

则亲执虔祀,事异前志。

将由大君之宜,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

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规,咸留荐祀。

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於义为长。

所据《公羊》,祇足坚秉。

安可以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甚。

谓应同七庙,六代乃毁”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

领曹郎中周景远重参议,义恭等不毁议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於章后庙。

高堂隆议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庙禘祫,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礼记祭法》,置都立邑,设庙祧坛鸑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

是故王立七庙,远庙为祧。

郑云: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祫乃祭之。

《王制》曰:祫禘。

郑云:祫,合也。

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谓之五年再殷祭。

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庙。

《传》曰:毁庙之主,陈於太祖。

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太祖。

《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祭统》曰:有事於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

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庙。

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闻於昭穆之外别立为位。

若徐邈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祫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

邈云:阴室四殇,不同祫就祭。

此亦其义也。

《丧服小记》,殇与无后,从祖祔食。

《祭法》,王下祭殇。

郑玄云:祭适殇於庙之奥,谓之阴厌。

既从祖食於庙奥,是殇有位於奥,非就祭别宫之谓。

今章太后庙,四时飨荐,虽不於孙止,若太庙禘祫,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取於祫合食之文。

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

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祫,又不辨祫之义,而改祫大飨,盖有由而然耳。

守文浅学,惧乖礼衷”博士王燮之议“按禘小祫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

推寻祫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为大。

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既殷荐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庙。

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

故高堂隆所谓独以祫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并不序於太庙,而犹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祫,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

愚谓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太常丞孙缅议以为“祫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为详。

窃寻小庙之礼,肇自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

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

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证别飨。

孙武据殇祔於祖,谓庙有殇位。

寻事虽同庙,而祭非合食。

且七庙同宫,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附厥祖。

既豫祫,则必异庙而祭。

愚谓章庙殷荐,推此可知”祠部朱膺之议“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祫,岁俱祫祭之。

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愚意同王燮之、孙缅议”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祠。

宫遥祫,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

五月甲寅,有司奏“晋太元中,始正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著为通典。

今昭皇太后於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祔庙之礼,宜下礼官详议”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有国之徽典。

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

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祔庙之礼,宜备彝则。

母以子贵,事炳圣文。

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亏。

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

又宜依晋元皇帝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龢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

是以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

《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

然则宜使有司行其礼事。

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

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於上”参详,龢议为允。

诏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

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见於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刘绲议。

“寻晋元北面称臣於愍帝,烝尝奉荐,亦使有司行事。

且兄弟不相为后,著於鲁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

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不应进拜。

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祀,详寻祝文,宜称皇帝讳。

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理不容备。

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宜阙”太常丞虞愿议“夫烝尝之礼,事存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弗祀。

君道虽高,臣无祭典。

按晋景帝之於武帝,属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犹进觞爵。

今上既纂祠文皇,於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事。

按《礼》,过墓则轼,过祀则下。

凡在神祇,尚或致恭。

况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

寻皇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於孝武,论其嫂叔,则无通问之典。

语其尊卑,亦无相见之义。

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

愚谓孝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参议以愿议为允。

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

太常丞韩贲议“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

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

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后不系於祖宗,进退宜毁。

议者云,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

应告章皇太后一室。

按《记》云:妾祔於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始章太后於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义不当。

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赵后,即安於西庙,并皆币告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

礼,牲币杂用。

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

元嘉十六年,下礼官辨正。

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

自兹而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

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

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於庙两阶之间。

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

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附於虞主,埋於庙之北墙,最为可据。

昭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

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神。

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

迁毁事大,请广详访”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

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埋毁殷主於北墙。

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

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

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

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

自是之后,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

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

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著於令典”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

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

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

二汉此典弃矣。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於南陵,立庙京师。

无前典,非礼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东平冲王年稚无后,唯殇服五月。

虽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

未详毁灵立庙,为当它祔与不。

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

《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诸侯,祔於祖之为士大夫者。

按诸侯不得祔於天子,冲王则宜祔诸祖之庙为王者,应祔付长沙景王庙”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荐飨,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太学博士傅郁议“应废祭”右丞徐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世祭。

郑玄注:以其非正,故传曰子祭孙止。

又云: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

注称:缘为慈母后之义,父妾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

考寻斯义,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江夏宣王太子,体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时不幸,圣上矜悼。

降出皇爱,嗣承徽绪,光启大蕃,属国为祖。

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

既未获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即事求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列祀於庙”二议不同,参议以爰议为允。

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

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

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夹,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

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新庙之室。

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

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

《檀弓》云:舜葬苍梧,三妃未之从。

《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

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

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

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

三公既尊於列国诸侯,三妃亦贵於庶邦夫人。

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宫。

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

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龢、爰议为允。

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

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

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但入新庙而已。

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

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於庙。

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

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於庙,亲奉亦在无嫌。

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於先庙也。

《小记》云:诸侯不得祔於天子。

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於先后。

又别考新宫,无所宜祔。

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

且麻衣縓缘,革服於元嘉,苫绖变除,申情於皇宋。

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

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

若有故,三卿行事。

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参议,龢议大体与爰不异,宜以爰议为允。

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岁五祭。

二国以三卿主祭。

应同有服之例与不”博士颜僧道议“《礼记》云:所祭者亡服则不祭。

今晋陵王於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议“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

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

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未详便应作主立庙。

为须有后之日。

未立庙者,为於何处祭祀”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国无后,於制除罢。

始封之君,宜存继嗣。

皇子追赠,则为始祖。

臣不殇君,事著前准,岂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

谓宜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通关博议,以爰议为允。

令便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王近例,先暂祔庐陵孝献王庙。

祭竟,神主即还新庙。

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礼》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龙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

地载万物,天垂象。

取财於地,取法於天。

是以尊天而亲地,故教人美报焉。

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故言报本反始。

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农,能殖百谷。

其裔曰柱,佐颛顼为稷官,主农事,周弃系之,法施於人,故祀以为稷。

《礼》“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故国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

汉、魏则有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晋初仍魏,无所增损。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俱徙。

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礼”於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义。

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荐於上帝也。

《谷梁传》曰:天子亲耕以供粢盛。

亲耕,谓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而报也。

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

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

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师也。

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

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

太社,天子为民而祀,故称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

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

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

《左氏传》盟於清丘之社是也。

人间之社,既已不称太矣。

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

自为立七祀。

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

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

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

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

按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

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

如此,非但二社,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书召诰》:社於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

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

说者则曰,举社以明稷。

何独不可举一以明二。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

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

《周礼》封人掌设社纮。

无稷字。

今帝社无稷,盖出於此。

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

《周礼》,王祭稷则絺冕。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设纮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

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时成粲议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

《大雅》云:乃立冢土。

毛公解曰:冢土,太社也。

景侯解《诗》,即用此说。

《禹贡》惟土五色。

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

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

不知此论从何出而与解乖。

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

臣虽顽蔽,少长学问,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

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

乃建太社,保佑万邦。

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王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祝惟辰,景福来造”《礼》,左宗庙,右社稷,历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庙之右,而江左又然也。

吴时宫东门雩门,疑吴社亦在宫东,与其庙同所也。

宋仍旧,无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亲耕籍,此则先农无废享也。

其礼无异闻,宜从汉仪。

执事告祠以太牢。

晋武、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仪注亦阙略。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亲耕,乃立先农坛於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

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外加埒。

去阡陌各二十丈。

车驾未到,司空、大司农率太祝令及众执事质明以一太牢告祠。

祭器用祭社稷器。

祠毕,班余胙於奉祠者。

旧典先农又常列於郊祭云。

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

蚕室祭蚕神曰“苑灒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

晋武帝太康九年,杨皇后躬桑於西郊,祀先蚕。

坛高一丈,方二丈。

为四出陛,陛广五尺。

在采桑坛东南帷宫之外,去帷宫十丈。

皇后未到,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告祠。

谒者一人监祠。

毕,彻馔,班余胙於从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璋。

六年七月,帝以舟军入淮。

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於淮,礼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礼也。

魏元帝咸熙元年,帝行幸长安,遣使者以璧币礼华山,礼也。

晋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省时之方,柴燎五岳,望於山川,遍於群神。

故曰因名山升中於天。

所以昭告神祇,飨报功德。

是以灾厉不作,而风雨寒暑以时。

降逮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

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著在经记,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

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以近咸阳,故尽得比大川之祠。

而正立之礼,可以阙哉。

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兹事替矣。

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旧台选百石吏卒,以奉其职。

中兴之际,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

咸和迄今,已复堕替。

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

考其正名,则淫昏之鬼。

推其糜费,则四人之蠹。

而山川大神,更为简阙,礼俗颓紊,人神杂扰,公私奔蹙,渐以滋繁。

良由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

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

岳渎之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人,咸蒙德泽,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尚矣。

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厘制度。

其五岳、四渎宜遵修之处,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靡记。

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香,如斯而已。

其诸妖孽,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

俾邪正不渎”不见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

“诏奠祭霍山,未审应奉使何官。

用何牲馔。

进奠之日,又用何器”殿中郎丘景先议“修祀川岳,道光列代。

差秩珪璋,义昭联册。

但业旷中叶,仪漏典文。

寻姬典事继宗伯,汉载持节侍祠,血祭埋沉,经垂明范,酒脯牢具,悉有详例。

又名山著珪币之异,大冢有尝禾之加。

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准酌记传,其可言者也。

今皇风缅畅,辉祀通岳,愚谓宜使以太常持节,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时谷,礼以赤璋纁币。

又鬯人之职,凡山川四方用蜃,则盛酒当以蠡杯,其余器用,无所取说。

按郊望山渎,以质表诚,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准。

山川以兆,宜为坛域”参议景先议为允。

令以兼太常持节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币,器用陶匏,时不复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献。

凡肴馔种数,一依社祭为允。

诏可。

晋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

四月丁巳,诏曰“诸旱处广加祈请”五月庚午,始祈雨於社稷山川。

六月戊子,获澍雨。

此雩禜旧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是后,修之至今。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曰“昔仲尼资大圣之才,怀帝王之器,当衰周之末,无受命之运,乃退考五代之礼,修素王之事,因鲁史而制《春秋》,就太师而正《雅》、《颂》,俾千载之后,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圣以成谋。

兹可谓命世大圣,亿载之师表者也。

以遭天下大乱,百祀隳废,旧居之庙,毁而不修,褒成之后,绝而莫继,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烝尝之位,斯岂所谓崇化报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

其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

命鲁郡修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卫之”晋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

又昭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

明帝太宁三年,诏给事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

亭五代孙继之博塞无度,常以祭直顾进,替慢不祀。

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夺爵。

至十九年,又授孔隐之。

兄子熙先谋逆,又失爵。

二十八年,更以孔惠云为奉圣侯。

后有重疾,失爵。

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迈为奉圣侯。

迈卒,子莽嗣,有罪,失爵。

魏齐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讲《论语》通。

五年五月,讲《尚书》通。

七年十二月,讲《礼记》通。

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祀孔子於辟雍,以颜渊配。

晋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

咸宁三年,讲《诗》通。

太康三年,讲《论语》通。

元帝太兴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渊配。

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

孝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并释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讲《孝经》通,释奠国子学,如晋故事。

汉东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魏时会丧及使者吊祭,用博士杜希议,皆去玄冠,加以布巾。

魏武帝少时,汉太尉桥玄独先礼异焉。

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

文帝黄初六年十二月,过梁郡,又以太牢祠之。

黄初二年正月,帝校猎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汉世祖。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车驾行幸江宁,经司徒刘穆之墓,遣使致祭焉。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经左光禄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车驾行幸,经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

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

乙酉,遣使祭晋大司马桓温、征西将军毛璩墓。

刘禅景耀六年,诏为丞相诸葛亮立庙於沔阳。

先是所居各请立庙,不许,百姓遂私祭之。

而言事者或以为可立於京师,乃从人意,皆不纳。

步兵校尉习隆、中书侍郎向允等言於禅曰“昔周人怀邵伯之美,甘棠为之不伐。

越王思范蠡之功,铸金以存其象。

自汉兴以来,小善小德,而图形立庙者多矣。

况亮德范遐迩,勋盖季世,兴王室之不坏,实斯人是赖。

而烝尝止於私门,庙象阙而莫立,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

今若尽从人心,则渎而无典。

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此圣怀所以惟疑也。

愚以为宜因近其墓,立之於沔阳,使属所以时赐祭。

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庙。

断其私祀,以崇正礼”於是从之。

何承天曰“《周礼》:凡有功者祭於大烝。

故后代遵之,以元勋配飨。

允等曾不是式,禅又从之,并非礼也”

汉时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於汉,为之立祠。

青州诸郡,转相放效,济南尤盛。

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

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淫祀遂绝。

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

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於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

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

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

故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

末代信道不笃,僭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

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诏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

由是蒋子文祠以下,普皆毁绝。

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祠,所在山川,渐皆修复。

明帝立九州庙於鸡笼山,大聚群神。

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

苏侯骠骑大将军。

四方诸神,咸加爵秩。

汉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鬻。

方今八月按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

虽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饮食”按此诏,汉时犹依《月令》施政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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