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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之卷十五·志第五·礼二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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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之卷十五·志第五·礼二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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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二

古者天子巡狩之礼,布在方策。

至秦、汉巡幸,或以厌望气之祥,或以希神仙之应,烦扰之役,多非旧典。

唯后汉诸帝,颇有古礼焉。

魏文帝值参分初创,方隅事多,皇舆亟动,略无宁岁。

盖应时之务,又非旧章也。

明帝凡三东巡,所过存问高年,恤人疾苦,或赐谷帛,有古巡幸之风焉。

齐王正始元年,巡洛阳,赐高年、力田各有差。

晋武帝泰始四年,诏刺史二千石长吏曰“古之王者,以岁时巡狩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掸人诵志。

故虽幽遐侧微,心无壅隔。

人情上通,上指远喻。

至於鳏寡,罔不得所。

用垂风遗烈,休声犹存。

朕在位累载,如临深泉,夙兴夕惕,明发不寐,坐而待旦。

思四方水旱灾眚,为之怛然。

勤躬约己,欲令事事当宜。

常恐众吏用情,诚心未著,万机兼猥,虑有不周。

政刑失谬,而弗获备览。

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惟岁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

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

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申喻朕心恳诚至意,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治,问人间患苦。

周典有之曰:其万人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犯令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

每国辩异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斯旧章前训,今率由之。

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於幽远,若亲行焉。

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谋令图,苦言至戒,与使者尽之,无所隐讳。

方将虚心以俟。

其勉哉勖之,称朕意焉”挚虞新礼仪曰“魏氏无巡狩故事,新礼则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设壝宫,如礼诸侯之觐者。

摈及执贽,皆如朝仪,而不建其旗。

臣虞案觐礼,诸侯觐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

《诗》称君子至止,言观其旂。

宜定新礼建旗如旧礼”然终晋世,巡狩废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诏遣大使分行四方,举善旌贤,问其疾苦。

元嘉四年二月己卯,太祖东巡。

丁卯,至丹徒。

己巳,告觐园陵。

三月甲戌,幸丹徒离宫,升京城北顾。

乙亥,飨父老旧勋於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系囚见徒五岁刑以下,悉皆原遣。

登城三战及先大将军并贵泥关头败没余口。

老疾单孤,又诸战亡家不能自存者,并随宜隐恤。

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东巡。

辛丑,幸京城。

辛亥,谒二陵。

丁巳,会旧京故老万余人,往还飨劳,孤疾勤劳之家,咸蒙恤赉,发赦令,蠲徭役。

其时皇太子监国,有司奏仪注。

某曹关某事云云。

被令,仪宜如是。

请为笺如左。

谨关。

右署众官如常仪。

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

某事云云。

参议以为宜如是事诺。

奉行。

某年月日。

某曹上。

右笺仪准於启事年月右方,关门下位及尚书官署。

其言选事者,依旧不经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

某署令某甲辞。

言某事云云。

求告报如所称。

详检相应。

今听如所上处事诺。

明详旨申勤,依承不得有亏。

符到奉行。

年月日。

起尚书某曹。

右符仪。

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

押。

某署令某甲上言。

某事云云。

请台告报如所称。

主者详检相应。

请听如所上事诺。

别符申摄奉行。

谨关。

年月日。

右关事仪准於黄案年月日右方,关门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书众官署。

其尚书名下应云奏者,今言关。

余皆如黄案式。

某曹关司徒长史王甲启辞。

押。

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

请台告报如所称。

尚书某甲参议,以为所论正如法令,报听如所上。

请为令书如左。

谨关。

右关门下位及尚书署,如上仪。

司徒长史王甲启辞。

押。

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

州府缘案允。

值。

请台告报。

年月日。

尚书令某甲上。

建康宫无令,称仆射。

令日下司徒,令报听如某所上。

某宣摄奉行如故事。

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朔日甲子。

尚书令某甲下。

无令称仆射。

司徒承书从事到上起某曹。

右外上事,内处报,下令书仪。

某曹关某事云云。

令如是,请为令书如右。

谨关。

右关署如前式。

令司徒。

某事云云。

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

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右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书前某官某甲。

令以甲为某官,如故事。

右令书板文准於昭事板文。

年月日。

侍御史某甲受。

尚书下云云。

奏行如故事。

右以准尚书敕仪。

起某曹。

右并白纸书。

凡内外应关笺之事,一准此为仪。

其经宫臣者,依臣礼。

拜刺史二千石诫敕文曰制诏云云。

某动静屡闻。

右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

其拜令书除者,“令”代“制诏”,余如常仪。

辞关板文云“某官粪土臣某甲临官。

稽首再拜辞”制曰右除粪土臣及稽首云云。

某官某甲再拜辞。

以“令曰”代“制曰”。

某官宫臣者,称臣。

皇太子夜开诸门,墨令,银字启传令信。

太史每岁上某年历。

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

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

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著录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

官有其注。

傅咸曰“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旗陈於玉阶”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

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

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

新荒以来,旧典未备。

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恒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

夫先王所以从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

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如。

比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

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门下驳,依武皇夏阙读令。

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

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驸马都尉奉朝请徐道娱上表曰“谨案晋博士曹弘之议,立秋御读令,上应著缃帻,遂改用素,相承至今。

臣浅学管见,窃有惟疑。

伏寻《礼记·月令》,王者四时之服正见驾苍龙,载赤旗,衣白衣,服黑玉。

季夏则黄,文极於此,无白冠则某履某煓也。

且帻又非古服,出自后代。

上附於冠,下不属衣。

冠固不革,而帻岂容异色。

愚谓应恒与冠同色,不宜随节变采。

土令在近,谨以上闻。

如或可采,乞付外详议”太学博士荀万秋议“伏寻帻非古者冠冕之服,《礼》无其文。

案蔡邕《独断》云:帻是古卑贱供事不冠人所服。

又董仲舒《止雨书》曰:其执事皆赤帻。

知并不冠之服也。

汉元始用,众臣率从。

故司马彪《舆服志》曰:尚书帻名曰纳言。

迎气五郊,各如其色,从章服也。

自兹相承,迄於有晋。

大宋受命,礼制因循。

斯既历代成准,谓宜仍旧”有司奏“谨案道娱启事,以土令在近,谓帻不宜变。

万秋虽云帻宜仍旧,而不明无读土令之文。

今书旧事於左。

《魏台杂访》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於服黄之时,独阙不读。

今不解其故。

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黄於五行,中央土也。

王西季各十八日。

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

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分也。

是以服黄无令。

”其后太祖常谓土令,三公郎每读时令,皇帝临轩,百僚备位,多震悚失常仪。

宋唯世祖世刘勰、太宗世谢纬为三公郎,善於其事,人主及公卿并属目称叹。

勰见《宗室传》。

纬,谢综弟也。

旧说后汉有郭虞者,有三女。

以三月上辰产二女,上巳产一女。

二日之中,而三女并亡,俗以为大忌。

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於东流水上为祈禳,自洁濯,谓之禊祠。

分流行觞,遂成曲水。

史臣案《周礼》,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也。

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也。

《韩诗》曰“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

秉兰草,拂不祥”此则其来甚久,非起郭虞之遗风、今世之度水也。

《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

蔡邕章句曰“阳气和暖,鲔鱼时至,将取以荐寝庙,故因是乘舟禊於名川也。

《论语》,暮春浴乎沂。

自上及下,古有此礼。

今三月上巳,祓於水滨,盖出此也”邕之言然。

张衡《南都赋》祓於阳滨又是也。

或用秋,《汉书》八月祓於霸上。

刘桢《鲁都赋》“素秋二七,天汉指隅,人胥祓除,国子水嬉”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

自魏以后但用三日,不以巳也。

魏明帝天渊池南,设流杯石沟,燕群臣。

晋海西钟山后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

宫人循之至今。

汉文帝始革三年丧制。

临终诏曰“天下吏民临三日,皆释服。

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

其当给丧事者,无跣。

绖带无过三寸。

当临者,皆旦夕各十五举音。

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而释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间凡七日。

自是之后,天下遵令,无复三年之礼。

案《尸子》,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

故使死於陵者葬於陵,死於泽者葬於泽。

桐棺三寸,制丧三日。

然则圣人之於急病,必为权制也。

但汉文治致升平,四海宁晏,废礼开薄,非也。

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不得葬,伤孝子心。

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至成帝时,丞相翟方进事父母孝谨,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

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典章。

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显名天下。

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

薛修服母丧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获讥於世。

是则丧礼见贵常存矣。

至汉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

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

而令子新都侯宇服丧三年。

及元后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礼。

事皆奸妄,天下疾之。

汉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

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

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

其后又开长吏以下告宁,言事者或以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从之。

建元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

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

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

至延熹元年,又皆绝之。

后汉世,诸帝不豫,并告泰山、弘农、庐江、常山、颍川、南阳、河东、东郡、广陵太守祷祠五岳四渎,遣司徒分诣郊庙社稷。

魏武临终遗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

百官临殿中者,十五举音。

葬毕,便除服。

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

是月丁卯葬,葬毕反吉,是为不逾月也。

诸葛亮受刘备遗诏,既崩,群臣发丧,满三日除服,到葬复如礼。

其郡国太守、相、尉、县令长三日便除服。

此则魏、蜀丧制,又并异於汉也。

孙权令诸居任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乃去,然多犯者。

嘉禾六年,使群臣议立制,胡综以为宜定大辟之科。

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

顾雍等同综议,从之。

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绝。

晋宣帝崩,文、景并从权制。

及文帝崩,国内行服三日。

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

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

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於足以兴化致治而已。

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规上古也。

陛下既已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

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

虽武丁行之於殷世,曾闵履之於布衣,未足以喻。

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

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

加岁时变易,期运忽过,山陵弥远,攀慕永绝。

臣等以为陛下宜回虑割情,以康时济治。

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

诸所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於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

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

言及悲剥,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读明诏,感以悲怀。

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

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

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藁,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

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

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

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奈何奈何。

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心立哀,明恕而行也。

神灵日远,无所告诉。

虽薄於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

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

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

吾茕茕,常复何时壹得叙人子情邪。

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愤。

主者具行备”太宰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

衰麻虽除,毁顇过礼,疏食粗服,有损神和。

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悚息。

平议以为宜惟远体,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

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

体气自佳,其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

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昔者哀适三十日,便为梓宫所弃,遂离衰绖,感痛岂可胜言。

顾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先帝至谦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诸君子。

有三年之爱,而身礼廓然,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孚等重奏“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

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於后。

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降衰麻。

群臣庶僚吉服。

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臣期服,当复受制进退无当,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

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

群臣自当案旧制。

期服之义,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

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

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

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

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

今复制服,义无所依。

若君服而臣不服,虽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

参量平议,宜如前奏。

臣等敢固以请”诏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

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

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凷草。

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

其余居丧之制,一如礼文。

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

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

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

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

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

诚有由然,非忽礼也。

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

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

降於汉、魏,既葬除释,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

唯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

敢固以请”诏曰“揽省奏事,益增感剥。

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

葬已便除,所不堪也。

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请。

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

诚知衣服末事耳。

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

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此身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帝崇阳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殿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

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

於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

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

自兹至今,往往以为成比也。

晋文帝之崩也,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汉文除之,毁礼伤义。

今上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

丧礼实行,何为除服。

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

数百年一旦复古,恐难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犹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习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

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尽情於其亲。

三纲之道,二服恒用於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

《诗》云猷之未远,其傅玄之谓也”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

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乃因自古。

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

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为断。

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博士段畅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成其说。

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

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代遵用之。

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限”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於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

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

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

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

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

晋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

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

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

已誓则不殇也。

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

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

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

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

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於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

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

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

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

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

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

太孙亦体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於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

有司奏。

“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

权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

晋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

后於帝为从嫂,或疑其服。

太学博士徐藻议“资父事君而敬同。

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

服后宜以资母之义。

鲁讥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於本亲。

谓应服齐衰期”於是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

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

《阳秋》之义,母以子贵。

既称夫人,礼服从正。

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

子於父之所生,体尊义重。

且礼祖不厌孙,宜遂服无屈。

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

谓应同於为祖母后齐衰期。

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

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

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

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於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

诸皇子未有府第者,於西廨设庐。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皇太子心丧三年。

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

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

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缟也。

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

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

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

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

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

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

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

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

礼,天子止降旁亲。

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

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

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

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

哀情所极,莫深於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

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

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

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

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

情与日杀,服随时改。

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

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

於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

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

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

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

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余同膺之议。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

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

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

葬及祥除,皆宜反服。

未有服之於前,不除於后。

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

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

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

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余同朱膺之议。

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余同朱膺之议。

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

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

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

於时犹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朱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

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

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

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

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

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

樟木为榇,号曰樟宫。

载以龙輴。

造陵於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山茔。

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

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宫堂殿。

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

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

宫臣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仪。

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

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亦如之。

宫臣见至尊,皆著朱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

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今古既异,赊促不同。

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

梓棺在殡,应县而不作。

祔后三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

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

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

今准其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

夫金石宾飨之礼,箫管警涂之卫,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於朝。

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推贵嫡之义耳。

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

晋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

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於是国妃终三年之制。

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於宫寝。

彩素之制,乖异於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兖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加殊礼下船。

及至镇,入行庙。

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

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

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

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主咸用士礼。

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

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

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

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於傍亲及自己以下。

至於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

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

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

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

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士礼,著於故事。

缌功之服,不废於末戚,顾独贬於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

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於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

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

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

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於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

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

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

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

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於失。

又诘台云“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

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

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

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酧答。

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

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

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

降杀攸宜,家国旧典。

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

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

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

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

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

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

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

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

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

余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

依礼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

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

而比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不得遂”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赠谥东平冲王。

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人道,则不为殇。

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

典文式昭,殇名去矣。

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

安有名颁爵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

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以追加名器。

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

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

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

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

今玺策咸秩,是成人之礼。

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

若丧用成人,亲以殇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

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

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

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

未详周忌当在六月。

为取七月。

勒礼官议正”。

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

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

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

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

宜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

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

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

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

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

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

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

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

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

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

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

又乖致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

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云“宜同成人之服。

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於已受茅土”。

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

推此,则知傍亲故依殇制。

东平冲王已经前议。

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

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

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

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

至於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

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

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

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

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

至晋太始四年,尚书何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於是诏书下其奏,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

晋武帝以来,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

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

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

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

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

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寿陵。

因高为基,不封不树。

《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

汉制亦谓之陪陵。

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

其广为兆域,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

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无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

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

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

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圆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

欲人之不能见也。

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

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

晋宣帝豫自於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

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

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

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於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

禹葬会稽,市不改肆。

上惟祖考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

过葬虞祭礼毕止。

有司奏。

“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於木表,以苇席置於庭中近南,名为重。

今之凶门,是其象也。

《礼》,既虞而作主。

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

《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

范坚又曰“凶门非古,古有悬重,形似凶门。

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

薄帐,既古吊幕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

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

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

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诏亦停选挽郎。

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

齐王在位九载,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於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犹再谒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

至惠帝复止也。

逮江左初,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

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於是遂止,以为永制。

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於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於是至陵变服单衣夹,烦渎无准,非礼意也。

至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於中兴,非晋旧典。

积习生常,遂为近法。

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

谓宜遵奉”於是施行。

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

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陵,复汉仪也。

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

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於墓之阴云尔”。

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

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於此。

一禁断之。

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碑”诏特听立。

自是后,禁又渐颓。

大臣长吏,人皆私立。

义熙中,尚书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议禁断,於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於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臣及朝臣并有敬不。

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妃,应与皇太子同。

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

尚书令建安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

母以子贵,经著明文。

内外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

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於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参详休仁议为允。

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

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

为有降异。

又於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

如此,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

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

计本情举哀,其礼不异。

又《礼》,诸侯绝期。

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於诸侯。

谓本亲期以下,一无所服。

有惨自宜举哀。

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党。

皆谓大夫士耳。

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

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

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

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

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

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议以燮之议为允。

太妃於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於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

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

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春秋》,母以子贵。

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

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

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

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於蕃国。

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

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

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朱膺之议以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贵。

当谓传国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

始封之身,所不得同。

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参议,以蔚之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

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连卒,以次子辑拜世子。

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

仲子舍孙,姬典攸贬。

历代遵循,靡替於旧。

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孙之谓。

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世孙。

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体,传之有由。

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案《春秋传》云,世子死,有母弟则弟,无则立长。

年均则贤,义均则卜。

古之制也。

今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

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

依文采比,窃所允安。

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

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

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

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虽差,而承家事等。

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於亲,尊秩宜显。

故《春秋》之义,母以子贵。

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

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

除王氏为兴平县开国子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子铣以继虔嗣。

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

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

太常陆澄议立锴。

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

诸侯世及,《春秋》成义。

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犹列昭穆。

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

於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

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

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

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

虔嗣无缘降庙就寝。

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子”诏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

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尽然定则,准承有疑。

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中丞应与分道。

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

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

其准参旧仪。

告报参详所宜分道。

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依门外。

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

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壮之时,凌室长率山虞及舆隶取冰於深山穷谷涸阴冱寒之处,以纳於凌阴。

务令周密,无泄其气。

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於凌室之北。

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

启冰室,先荐寝庙。

二庙夏祠用鉴盛冰,室一鉴,以御温气蝇蚋。

三御殿及太官膳羞,并以鉴供冰。

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丧,诏赠秘器。

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称数以周丧事。

缮制夷盘,随冰借给。

凌室在乐游苑内,置长一人,保举吏二人。

三公黄皞,前史无其义。

史臣按,《礼记》“士韠与天子同,公侯大夫则异”。

郑玄注“士贱,与君同,不嫌也”夫朱门洞启,当阳之正色也。

三公之与天子,礼秩相亚,故黄其皞,以示谦不敢斥天子,盖是汉来制也。

张超与陈公笺,“拜黄皞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诣三公,尚书丞、郎诣令、仆射、尚书,并门外下车,履,度门阃乃纳屐。

汉世朝臣见三公,并拜。

丞、郎见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汉仪》及《汉旧仪》,然则并有敬也。

陈蕃为光禄勋,范滂为主事,以公仪诣蕃,执板入皞,至坐,蕃不夺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

郭泰责蕃曰“以阶级言之,滂宜有敬。

以类数推之,至皞宜省”然后敬止在门,其来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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