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之卷十一·志第一·志序律历上原文全文在线阅读
○志序律历上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则《春秋》是也,言则《尚书》是也。
至於楚《书》、郑《志》、晋《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於后。
司马迁制一家之言,始区别名题。
至乎礼仪刑政,有所不尽。
乃於纪传之外,创立八书。
片文只事,鸿纤备举。
班氏因之,靡违前式,网罗一代,条流遂广。
《律历》、《礼乐》,其名不变,以《天官》为《天文》,改《封禅》为《郊祀》,易《货殖》、《平准》之称,革《河渠》、《沟洫》之名。
缀孙卿之辞,以述《刑法》。
采孟轲之书,用序《食货》。
刘向《鸿范》,始自《春秋》。
刘歆《七略》,儒墨异部,朱赣博采风谣,尤为详洽。
固并因仍,以为三志。
而《礼乐》疏简,所漏者多,典章事数,百不记一。
《天文》虽为该举,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说,纷然莫辨。
是故蔡邕於朔方上书,谓宜载述者也。
汉兴,接秦坑儒之后,典坟残缺,耆生硕老,常以亡逸为虑。
刘歆《七略》,固之《艺文》,盖为此也。
河自龙门东注,横被中国,每漂决所渐,寄重灾深,堤筑之功,劳役天下。
且关、洛高垲,地少川源,是故镐、酆、潦、潏,咸入礼典。
漳、滏、郑、白之饶,沟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国以为天,《沟洫》立志,亦其宜也。
世殊事改,於今可得而略。
窃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详,自杨伟改创《景初》,而《魏书》阙志。
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议回改。
自魏至宋,宜入今书。
班固《礼乐》、《郊祀》,马彪《祭祀》、《礼仪》,蔡邕《朝会》,董巴《舆服》,并各立志。
夫礼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飨,匪云别事,旗章服物,非礼而何。
今总而裁之,同谓《礼志》。
《刑法》、《食货》,前说已该,随流派别,附之纪传。
《乐经》残缺,其来已远。
班氏所述,政抄举《乐记》。
马彪《后书》,又不备续。
至於八音众器,并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众。
爰及《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曾无概见。
郊庙乐章,每随世改,雅声旧典,咸有遗文。
又案今鼓吹铙歌,虽有章曲,乐人传习,口相师祖,所务者声,不先训以义。
今乐府铙歌,校汉、魏旧曲,曲名时同,文字永异,寻文求义,无一可了。
不知今之铙章,何代曲也。
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淫哇之辞,并皆详载。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
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熙之元。
今以魏接汉,式遵何氏。
然则自汉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顺帝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无差。
圣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纪。
盖所以神明宝位,幽赞祯符,欲使逐鹿弭谋,窥觊不作,握河括地,绿文赤字之书,言之详矣。
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乌之瑞,斯固不可诬也。
若夫衰世德爽,而嘉应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难以数推。
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蚀之灾不弭。
百灵咸顺,而悬象之应独违。
今立《符瑞志》,以补前史之阙。
地理参差,事难该辨,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
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
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雍、兖、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
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於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
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
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
大宋受命,重启边隙,淮北五州,翦为寇境,其或奔亡播迁,复立郡县,斯则元嘉、泰始,同名异实。
今以班固、马彪二志,晋、宋《起居》,凡诸记注,悉加推讨,随条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置省,备有前说,寻源讨流,於事为易。
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宋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马迁共为一家者也。
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
渊流浩漫,非孤学所尽。
足蹇途遥,岂短策能运。
虽斟酌前史,备睹妍媸,而爱嗜异情,取舍殊意,每含豪握简,杼轴忘餐,终亦不足与班、左并驰,董、南齐辔。
庶为后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
夫声有清浊,故协以宫商。
形有长短,故检以丈尺。
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
质有累重,故平以钧石。
故《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则律吕、宫商之所由生也。
夫乐有器有文,有情有官。
钟鼓干戚,乐之器也。
屈伸舒疾,乐之文也。
“论伦无患,乐之情也。
欣喜欢爱,乐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广乐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故曰“乐者,心之动也。
声者,乐之象也”《周礼》曰“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
乃奏太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乐。
又曰“圜钟为宫,黄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
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地祇人鬼,礼亦如之。
其可以感物兴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於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
故黄钟之数六,分而为雌雄十二钟。
钟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钟之实。
故黄钟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钟。
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
太蔟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
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
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
应钟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
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
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
夷则之数五十,主七月,上生夹钟。
夹钟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射。
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吕。
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
〔极不生,钟律不能复相生。
〕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钟,不比於正音,故为和。
〔姑洗三月,应钟十月,不与正音比效为和。
和,徙声也。
〕应钟生蕤宾,蕤宾不比於正音,故为缪。
〔缪,音相干也。
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七音也。
〕日冬至,音比林钟浸以浊。
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二十四时。
甲子,中吕之徵也。
丙子,夹钟之羽也。
戊子,黄钟之宫也。
庚子,无射之商也。
壬子,夷则之角也”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道。
黄钟之律长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
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
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
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为制。
秋分而禾票定,〔票,禾穗芒也。
〕票定而禾孰。
律之数十二,故十二票而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
律以当辰,音以当日。
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为丈。
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
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
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
四时而一岁,故四钧而一石”“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
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
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
下生者倍,以三除之。
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扬子云曰“声生於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癸为宫。
〕律生於辰,〔谓子为黄钟,丑为大吕之属。
〕声以情质,〔质,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
〕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钟均,和其清浊之声。
〕声律相协,而八音生。
〔协,和。
〕宫、商、角、徵、羽,谓之五声。
金、石、匏、革、丝、竹、土、木,谓之八音。
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阴阳。
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
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
进退於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
太史令封上。
效则和,否则占。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
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
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
气至者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唯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
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
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
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於小黄令焦延寿。
其下生、上生,终於中吕,而十二律毕矣。
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於南事,而六十律毕矣。
夫十二律之变至於六十,犹八卦之变至於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
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
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统一日。
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
《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
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暖风雨之占於是生焉。
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其术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
《续汉志》具载其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嵩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
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
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
自此律家莫能为准。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
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
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
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表略〕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
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
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林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钟,然后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今上生不及黄钟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十八为一分,此则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
凡三分益一为上生,三分损一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
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於南事,为六十律,竟复不合,弥益其疏。
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徵为祉,阳气施种於黄钟,如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
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假托非类,以饰其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律,不及六十。
六律尺寸相生,司马彪皆已志之。
汉末,亡失雅乐。
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钟,其声清浊,多不如法。
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
更相诉白於魏王。
魏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於是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主。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
至於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均合。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
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
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
又辞:先师传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
是为作笛无法。
而知写笛造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於后者也。
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
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
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於经礼,於制为详。
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太乐、乐府施行。
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
其御府笛正声下徵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
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令当复取其下徵之声。
於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
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
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
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
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
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
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
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於厢悬。
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
至於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
是为笛犹钟磬,宜必合於律吕。
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
调与不调,无以检正。
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
辄令部郎刘秀、邓昊、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
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
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
汉、魏相传,施行皆然”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
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歌奏清浊。
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於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始”《周礼》载六律六同。
《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二律。
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
蔡邕虽追古作,其言亦曰“今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於乐。
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
省图,不如视笛之了,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
其制云: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
〔《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主声调法,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
翕笛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
其宫声正而不倍。
故曰正声。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第一孔。
〕应钟为变宫,〔第二孔。
〕南吕为羽,〔第三孔。
〕林钟为徵,〔第四孔。
〕蕤宾为变徵,〔第五附孔。
〕姑洗为角,〔笛体中声。
〕太蔟为商。
〔笛后出孔也。
商声浊於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宫上,清於宫也。
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
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也。
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
〕宫生徵,黄钟生林钟也。
〔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孔,则得徵声也。
〕徵生商,林钟生太蔟也。
〔以太蔟律从徵孔上度之,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
〔以南吕律度从角孔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
〕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
然则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
从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於附商孔之下,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
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
音家旧法,虽一部再倍,但令均同。
适足为唱和之声,无害於曲均故也。
《周语》曰:匏竹利制,议宜,谓便於事用从宜者也。
〕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
〔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点识之,以应律也。
从此点下行度之,为孔则得变宫之声也。
〕变宫生变徵,应钟生蕤宾也。
〔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徵之声。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
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
〕下徵调法,林钟为宫,〔第四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徵。
徵清当在宫上,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徵。
下徵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者。
然则正声调清,下徵调浊也。
〕南吕为商,〔第三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羽,今为下徵之商。
〕应钟为角,〔第二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变宫,今为下徵之角也。
〕黄钟为变徵,〔下徵之调,林钟为宫,大吕当变徵。
而黄钟笛本无大吕之声,故假用黄钟以为变徵也。
假用之法:当变徵之声,则俱发黄钟及太蔟、应钟三孔。
黄钟应浊而太蔟清,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微硙蒦之,则得大吕变徵之声矣。
〕诸笛下徵调求变徵之法,皆如此。
太蔟为徵,〔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今为下徵之徵。
〕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
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徵之羽也。
〕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
本正声之变徵也,今为下徵之变宫也。
然则正声之调,孔转下转浊。
下徵之调,孔转上转清也。
〕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中翕声也,於正声为角,於下徵为羽。
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
〕蕤宾为商,〔正也。
〕林钟为角,〔非正也。
〕南吕为变徵,〔非正也。
〕应钟为徵,〔正也。
〕黄钟为羽,〔非正也。
〕太蔟为变宫。
〔非正也。
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徵,与律相应,余四声非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
〕短者四之,〔其余十笛,皆四角也。
〕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若长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
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取其声均合。
〕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徵,三曰清角。
〕二十一变也。
〔宫有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
诸笛例皆一也。
〕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
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
三曰变宫,近於宫孔,倍令下者也。
四曰变徵,远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於琴徵也。
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周语》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徵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周语》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徵应无射,长二尺四寸。
〔《周语》曰“二间夹钟,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徵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周语》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
〔《周语》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酧交酢”变宫近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
林钟亦如之。
〕
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徵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周语》曰“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尺六寸。
〔《周语》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州,平民无贰也”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
〔《周语》曰“五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徵应中吕,长三尺二寸。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徵应蕤宾,长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周语》曰“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
始知后汉至魏,尺度渐长於古四分有余。
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
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更积黍起度,以铸新律。
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汉世故钟,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
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於牛,其声甚韵。
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
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
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为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
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
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
十四年,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
〔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
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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