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齐书》之卷十·志第二·礼下原文全文在线阅读
○礼下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应迁祔。
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启诸奠九饭之仪不。
左仆射王俭议“奠如大敛。
贺循云从墓之墓皆设奠,如将葬庙朝之礼。
范宁云将窆而奠。
虽不称为祖,而不得无祭”从之。
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庙,今迁祔葬,庙有虞以安神,神既已处庙,改葬出灵,岂应虞祭。
郑注改葬云从庙之庙,礼宜同从墓之墓。
事何容异。
前代谓应无虞”左仆射王俭议“范宁云葬必有魂车。
若不为其归,神将安舍。
世中改葬,即墓所施灵设祭,何得不祭而毁耶。
贺循云既窆,设奠于墓,以终其事。
虽非正虞,亦粗相似。
晋氏修复五陵,宋朝敬后改葬,皆有虞。
今设虞非疑”从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
左仆射王俭议“《礼记·文王世子》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
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隶之节,具体在三。
昔庾翼妻丧,王允、滕弘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况臣节之重邪。
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属假,朝晡临哭,悉系东宫。
今臣之未从官在远者,于居官之所,属宁二日半,仍行丧成服,遣笺表,不得奔赴”从之。
太子妃斩草乘黄,议建铭旌。
仆射王俭议“礼,既涂棺,祝取铭置于殡东,大敛毕,便应建于西阶之东”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旒。
有司又议“斩草日建旒与不。
若建旒,应几旒。
及画龙升降云何。
又用几翣”仆射王俭议“旒本是命服,无关于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
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一体,义不容异,无缘未同常例,别立凶旒。
大明旧事,是不经详议,率尔便行耳。
今宜考以礼典,不得效尤从失。
吉部伍自有桁辂,凶部别有铭旌,若复立旒,复置何处。
翣自用八”从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宫中有石志。
参议墓铭不出礼典。
近宋元嘉中,颜延作王球石志。
素族无碑策,故以纪德。
自尔以来,王公以下,咸共遵用。
储妃之重,礼殊恒列,既有哀策,谓不须石志”从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后,灵还在道,遇朔望,当须设祭不”王俭议“既虞卒哭,祭之于庙,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
蕃国不行权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后,朔望设祭。
帝室既以卒哭除丧,无缘方有朔望之祭。
灵筵虽未升庙堂,而舫中即成行庙,犹如桓玄及宋高祖长沙、临川二国,并有移庙之礼。
岂复谓灵筵在途,便设殷事耶。
推此而言,朔望不复俟祭。
宋懿后时旧事不及此,益可知时议”从之。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
未审当月数闰。
为应以闰附正月。
若用月数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至于祥月,不为有疑不”左仆射王俭议“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
《谷梁》云“积分而成月”。
《公羊》云“天无是月”。
虽然,左氏谓告朔为得礼。
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
夫闰者,盖是年之馀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含闰以正期,允协情理”。
今杖期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须周岁。
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
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
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于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
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
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
谓应须五月晦乃祥。
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
并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厌屈之典,由所尊夺情,故祥缟备制,而年月不申。
今以十一月而祥,从期可知。
既计以月数,则应数闰以成典。
若犹含之,何以异于缟制。
疑者正以祥之当闰,月数相县。
积分馀闰,历象所弘。
计月者数闰,故有馀月,计年者苞含,故致盈积。
称理从制,有何不可”
俭又答渊难曰“含闰之义,通儒所难。
但祥本应期,屈而不遂。
语事则名体具存,论哀则情无以异。
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馀,故宜总而苞之。
期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举。
经记之旨,其在兹乎。
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
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上之明义也。
郑、射、王、贺唯云期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
成休甫云大祥后禫,有闰别数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于綅缟之末。
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渊又据旧义难俭十馀问,俭随事解释。
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谓“丧以闰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
今虽厌屈,祥名犹存,异于馀服。
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迩。
日既馀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
仆射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
今司徒渊始虽疑难,再经往反,未同俭议。
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
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
奏御,班下内外”诏“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左仆射王俭“中军南郡王小祥,应待闻喜不。
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闻喜公八月发哀,计十一月之限,应在六月。
南郡王为当同取六月,则大祥复申一月,应用八月,非复正月,在存亲之义,若各自为祥,庐垩相间,玄素杂糅,未审当有此疑不”俭曰“送往有已,复生有节,罔极非服制所申,祥缟明示终之断。
相待之义,经记无闻。
世人多以庐室衰麻,不宜有异,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
此所谓任情径行,未达礼旨。
昔撰《丧记》,已尝言之。
远还之人,自有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辞以不变。
礼有除丧而归者,此则经记之遗文,不待之明据。
假使应待,则相去弥年,亦宜必待,乃为衰绖永服以穷生,吉蠲长绝于宗庙,斯不可矣。
苟曰非宜,则旬月之间,亦不容申。
何者。
礼有伦序,义无徒设。
今远则不待,近必相须,礼例既乖,即心无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杂,则古有异宫之义。
设无异宫,则远还之子,自应开立别门,以终丧事。
灵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毁。
所以然者,《奔丧礼》云为位不奠,郑玄云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
闻哀不时,实缘在远。
为位不奠,益有可安。
此自有为而然,不关嫡庶。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
而况储妃正体王室,中军长嫡之重,天朝又行权制,进退弥复非疑。
谓不应相待。
中军祥缟之日,闻喜致哀而已,不受吊慰。
及至忌辰变除,昆弟亦宜相就写情而不对客。
此国之大典,宜通关八座丞郎,共尽同异,然后奏御”司徒褚渊等二十人并同俭议为允,请以为永制。
诏“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
俭又议“《礼》庶人为国君齐衰。
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属是也。
又诸侯之大夫妻为夫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轻微疏远,故不得尽礼。
今皇孙自是蕃国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妇。
宫臣得申小君之礼,国官岂敢为夫人之敬。
当单衣白帢素带哭于中门外,每临辄入,与宫官同”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仆射王晏等奏“案《丧服经》为君之父、长子,同齐衰期。
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应降一等,便应大功。
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
臣等参议,谓宜重其衰裳。
减其月数,同服齐衰三月。
至于太孙三年既申,南郡国臣,宜备齐衰期服。
临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祢先储,二公国臣,并不得服”诏依所议。
又奏“案《丧服经》虽有妾为君之长子从君而服。
二汉以来,此礼久废,请因循前准,不复追行”诏曰“既久废,停便”
又奏“伏寻御服文惠太子期内不奏乐,诸王虽本服期,而储皇正体宗庙,服者一同,释服,奏乐姻娶,便应并通。
窃谓二等诚俱是嘉礼,轻重有异。
娶妇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乐,礼有明文。
宋世期丧降在大功者,婚礼废乐,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诏“依议”。
又奏“案礼,祥除皆先于今夕易服,明旦乃设祭。
寻比世服临然后改服,与礼为乖。
今东宫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孙服临方易服。
臣等参议,谓先哭临竟而后祭之。
应公除者,皆于府第变服,而后入临,行奉慰之礼”诏“可”。
建武二年,朝会,时世祖遏密未终,朝议疑作乐不。
祠部郎何佟之议“昔舜受终文祖,义非胤尧,及放勋徂落,遏密三祀。
近代晋康帝继成帝,于时亦不作乐。
怀帝永嘉元年,惠帝丧制未终,于时江充议云,古帝王相承,虽世及有异,而轻重同礼”从之。
建武二年正月,有司以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二十九日大祥,三月二十九日祥禫,至尊及群臣泄哀之仪,应定准。
下二学八座丞郎,博士陶韶以为“名立义生,自古之制。
文帝正号祖宗,式序昭穆,祥忌禫日,皇帝宜服祭服,出太极泄哀,百僚亦祭服陪位”。
太常丞李撝议曰“寻尊号既追,重服宜正,但已从权制,故苴杖不说。
至于钻燧既同,天地亦变,容得无感乎。
且晋景献皇后崩,群臣备小君之服。
追尊之后,无违后典,追尊之帝,固宜同帝礼矣。
虽臣子一例,而礼随时异,至尊龙飞中兴,事非嗣武,理无深衣之变。
但王者体国,亦应吊服出正殿举哀,百寮致恸,一如常仪”给事中领国子助教谢昙济议“夫丧礼一制,限节两分。
虞祔追亡之情,小祥抑存之礼,斯盖至爱可申,极痛宜屈耳。
文皇帝虽君德早凝,民化未洽,追崇尊极,实缘于性。
今言臣则无实,论己则事虚。
圣上驭宇,更奉天眷,祗礼七庙,非从三后,周忌祥禫,无所依设”太学博士崔愝同陶韶议,太常沈倓同李撝议,国子博士刘警等同谢昙济议。
祠部郎何佟之议曰“《春秋》之旨,臣子继君亲,虽恩义有殊,而其礼则一,所以敦资敬之情,笃方丧之义。
主上虽仰嗣高皇,尝经北面,方今圣历御宇,垂训无穷,在三之恩,理不容替。
窃谓世宗祥忌,至尊宜吊服升殿,群臣同致哀感,事毕,百官诣宣德宫拜表,仍致哀陵园,以弘追远之慕”尚书令王晏等十九人同佟之议。
诏“可”
海陵王薨,百官会哀。
时纂严,朝议疑戎服临会。
祠部郎何佟之议“羔裘玄冠不以吊。
理不容以兵服临丧。
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于时百寮入临,皆于宫门变戎服,著衣夹,入临毕,出外,还袭戎衣”从之。
赞曰:姬制孔作,训范百王。
三千有数,四维是张。
损益彝典,废举宪章。
戎祀军国,社庙郊庠。
冠婚朝会,服纪凶丧。
存为盛德,戒在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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