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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之卷四十六·郭陈列传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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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之卷四十六·郭陈列传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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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躬字仲孙,颍川阳翟人也。

家世衣冠。

父弘,习《小杜律》。

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

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

年九十五卒。

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

后为郡吏,辟公府。

永平中,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

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

显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

躬以明法律,召入议。

议者皆然固奏,躬独曰“于法,彭得斩之”帝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

彭既无斧钺,可得专杀人乎”躬对曰“一统于督者,谓在部曲也。

今彭专军别将,有异于此。

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

且汉制棨戟即为斧钺,于法不合罪”帝从躬议。

又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

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

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帝复召躬问之,躬对“章应罚金”。

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不逆诈。

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迁躬廷尉正,坐法免。

后三迁,元和三年,拜为廷尉。

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

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

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

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

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

躬奏谳法科,多所生全。

永元六年,卒官。

中子晊,亦明法律,至南阳太守,政有名迹。

弟子镇。

镇字桓钟,少修家业。

辟太尉府,再迁,延光中为尚书。

及中黄门孙程诛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济阴王,镇率羽林士击杀卫尉阎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传》。

再迁尚书令。

太傅、三公奏镇冒犯白刃,手剑贼臣,奸党殄灭,宗庙以宁,功比刘章,宜显爵土,以励忠贞。

乃封镇为定颍侯,食邑二千户。

拜河南尹,转廷尉,免。

水建四年,卒于家。

诏赐冢茔地。

长子贺当嗣爵,让与小弟时而逃去。

积数年,诏大鸿胪下州郡追之,贺不得已,乃出受封。

累迁,复至廷尉。

及贺卒,顺帝追思镇功,下诏赐镇谥曰昭武侯,贺曰成侯。

贺弟祯,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镇弟子禧,少明习家业,兼好儒学,有名誉,延熹中亦为廷尉。

建宁二年,代刘宠为太尉。

禧子鸿,至司隶校尉,封城安乡侯。

郭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馀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

顺帝时,廷尉河南吴雄季高,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

雄少时家贫,丧母,营人所不封土者,择葬其中。

丧事趣辨,不问时日,巫皆言当族灭,而雄不顾。

及子䜣孙恭,三世廷尉,为法名家。

初,肃宗时,司隶校尉下邳赵兴亦不恤讳忌,每入官舍,辄更缮修馆字,移穿改筑,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禄,益用丰炽,官至颍川太守。

子峻,太傅,以才器称。

孙安世,鲁相。

三叶皆为司隶,时称其盛。

桓帝时,汝南有陈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马,终不言死,目有所见,不食其肉,行路闻凶,便解驾留止,还触归忌,则寄宿乡亭。

年老寝滞,不过举孝廉。

后坐女婿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杀之。

时人罔忌禁者,多谈为证焉。

论曰:曾子云“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夫不喜于得情则恕心用,恕心用则可寄枉直矣。

夫贤人君子断狱,其必主于此乎。

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狱必察焉。

原其平刑审断,庶于勿喜者乎。

若乃推己以议物,舍状以贪情,法家之能庆延于世,盖由此也。

陈宠字昭公,沛国洨人也。

曾祖父咸,成、哀间以律令为尚书。

平帝时,王莽辅政,多改汉制,咸心非之。

及莽因吕宽事诛不附己者何武、鲍宣等,咸乃叹曰“《易》称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职。

及莽篡位,召咸以为掌寇大夫,谢病不肯应。

时,三子参、丰、钦皆在位,乃悉令解宫,父子相与归乡里,闭门不出入,犹用汉家祖腊。

人问其故,咸曰“我先人岂知王氏腊乎”其后莽复征咸,遂称病笃。

于是乃收敛其家律令书文,皆壁藏之。

咸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

建武初,钦子躬为廷尉左监,早卒。

躬生宠,明习家业,少为州郡吏,辟司徒鲍昱府。

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游,以不肯视事为高。

宠常非之,独勤心物务,数为昱陈当世便宜。

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

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

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

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

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

三迁,肃宗初,为尚书。

是时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

乃上疏曰:

臣闻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

唐尧著典,“眚灾肆赦”。

周公作戒,“勿误庶狱”。

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

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

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

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

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

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乔之仁政。

《诗》云“不刚不柔,布政优优”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

轻薄箠楚,以济群生。

全广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

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于令。

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

帝以其言下公卿议宠奏曰:

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

《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并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

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

三微成著,以通三统。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

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

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

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

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

由此言之,灾异自为它应,不以改律。

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

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

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

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宠性周密,常称人臣之义,苦不畏慎。

自在枢机,谢遣门人,拒绝知友,惟在公家而已。

朝廷器之。

皇后弟侍中窦宪,荐真定令张林为尚书,帝以问宠,宠对“林虽有才能,而素行贪浊”,宪以此深恨宠。

林卒被用,而以臧污抵罪。

及帝崩,宪等秉权,常衔宠,乃白太后,令典丧事,欲因过中之。

黄门侍郎鲍德素敬宠,说宪弟夏阳侯瑰曰“陈宠奉事先帝,深见纳任,故久留台阁,赏赐有殊。

今不蒙忠能之赏,而计几微之故,诚伤辅政容贷之德”瑰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为太山太守。

后转广汉太守。

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诛讼日百数。

宠到,显用良吏王涣、镡显等,以为腹心,讼者日减,郡中清肃。

先是,洛县城南,每阴雨,常有哭声闻于府中,积数十年。

宠闻而疑其故,使吏案行。

还言“世衰乱时,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傥在于是”宠怆然矜叹,即敕县尽收敛葬之。

自是哭声遂绝。

及窦宪为大将军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国无不遣吏子弟奉献遗者,而宠与中山相汝南张郴、东平相应顺守正不阿。

后和帝闻之,擢宠为大司农,郴太仆,顺左冯翊。

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

性仁矜。

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者甚众。

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

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

曰:

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

《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

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

未及施行,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

诏特免刑,拜为尚书。

迁大鸿胪。

宠历二郡三卿,所在有迹,见称当时。

十六年,代徐防为司空。

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书,奏议温粹,号为任职相。

在位三年薨。

以太常南阳尹勤代为司空。

勤字叔梁,笃性好学,屏居人外,荆棘生门,时人重其节。

后以定策立安帝,封福亭侯,五百户。

永初元年,以雨水伤稼,策免就国。

病卒,无子,国除。

宠子忠。

忠字伯始,永初中辟司徒府,三迁廷尉正,以才能有声称。

司徒刘恺举忠明习法律,宜备机密,于是擢拜尚书,使居三公曹。

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务在宽详。

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于《甫刑》者,未施行,及宠免后遂寝。

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

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

又上除蚕室刑。

解臧吏三世禁锢。

狂易杀人,得减重论。

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

事皆施行。

及邓太后崩,安帝始亲朝事。

忠以为临政之初,宜征聘贤才,以宣助风化,数上荐隐逸及直道之士冯良、周燮、杜根、成翊世之徒。

于是公车礼聘良、燮等。

后连有灾异,诏举有道,公卿百僚各上封事。

忠以诏书既开谏争,虑言事者必多激切,或致不能容,乃上疏豫通广帝意。

曰:

臣闻仁君广山薮之大,纳切直之谋。

忠臣尽謇谔之节,不畏逆耳之害。

是以高祖舍周昌桀、纣之譬,孝文嘉爰盎人豕之讥,武帝纳东方朔宣室之正,元帝容薛广德自刎之切。

昔晋平公问于叔向曰“国家之患敦为大”对曰“大臣重禄不极谏,小臣畏罪不敢言,下情不上通,此患之大者”公曰“善”于是下令曰“吾欲进善,有谒而不通者,罪至死”今明诏崇高宗之德,推宋景之诚,引咎克躬,咨访群吏。

言事者见杜根、成翊世等新蒙表录,显列二台,必承风响应,争为切直,若嘉谋异策,宜辄纳用。

如其管穴,妄有讥刺,虽苦口逆耳,不得事实,且优游宽容,以示圣朝无讳之美。

若有道之士,对问高者,宜垂省览,特迁一等,以广直言之路。

书御,有诏拜有道高第士沛国施延为侍中,延后位至太尉。

常侍江京、李闰等皆为列侯,共秉权任。

帝又爱信阿母王圣,封为野王君。

忠内怀惧懑而未敢陈谏,乃作《搢绅先生论》以讽,文多,故不载。

自帝即位以后,频遭元二之厄,百姓流亡,盗贼并起,郡县更相饰匿,莫肯纠发。

忠独以为忧,上疏曰:

臣闻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

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识几。

《书》曰“小不可不杀”《诗》云“无纵诡随,以谨无良”盖所以崇本绝末,钩深之虑也。

臣窃见元年以来,盗贼连发,攻亭劫掠,多所伤杀。

夫穿窬不禁,则致强盗。

强盗不断,则为攻盗。

攻盗成群,必生大奸。

故亡逃之科,宪令所急,至于通行饮食,罪致大辟。

而顷者以来,莫以为忧。

州郡督录怠慢,长吏防御不肃,皆欲采获虚名,讳以盗贼为负。

虽有发觉,不务清澄。

至有逞威滥怒,无辜僵仆。

或有傕蹐比伍,转相赋敛。

或随吏追赴,周章道路。

是以盗发之家,不敢申告,邻舍比里,共相压迮,或出私财,以偿所亡。

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发露。

陵迟之渐,遂且成俗。

冠攘诛咎,皆由于此。

前年勃海张伯路,可为至戒。

覆车之轨,其迹不远。

盖失之末流,求之本源。

宜纠增旧科,以防来事。

自今强盗为上官若它郡县所纠觉,一发,部吏皆正法,尉贬秩一等,令长三月奉赎罪。

二发,尉免官,令长贬秩一等。

三发以上,令长免官。

便可撰立科条,处为诏文,切敕刺史,严加纠罚。

冀以猛济宽,惊惧奸慝。

顷季夏大暑,而消息不协,寒气错时,水涌为变。

天之降异,必有其故。

所举有道之士,可策问国典所务,王事过差,令处暖气不效之意。

庶有谠言,以承天诫。

元初三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丧,服阕还职。

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旧令,人从军屯及给事县官者,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

请依此制”太后从之。

至建光中,尚书令祝讽、尚书孟布等奏,以为“孝文皇帝定约礼之制,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贻则万世,诚不可改。

宜复建武故事”忠上疏曰:

臣闻之《孝经》,始于爱亲,终于哀戚。

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贵贱,其义一也。

夫父母于子,同气异息,一体而分,三年乃免于怀抱。

先圣缘人情而著其节,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丧,君三年不呼其门,闵子虽要绖服事,以赴公难,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称“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

周室陵迟,礼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诗自伤曰“瓶之罄矣,惟罍之耻”言已不得终竟子道者,亦上之耻也。

高祖受命,萧何创制,大臣有宁告之科,合于致忧之义。

建武之初,新承大乱,凡诸国政,多趣简易,大臣既不得告宁,而群司营禄念私,鲜循三年之丧,以报顾复之恩者。

礼义之方,实为凋损。

大汉之兴,虽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

故藉田之耕,起于孝文。

孝廉之贡,发于孝武。

郊祀之礼,定于元、成。

三雍之序,备于显宗。

大臣终丧,成乎陛下。

圣功美业,靡以尚兹。

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臣愿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揆度臣子之心,则海内咸得其所。

宦竖不便之,竟寝忠奏而从讽、布议,遂著于令。

忠以久次。

转为仆射。

时帝数遣黄门常侍及中使伯荣往来甘陵,而伯荣负宠骄蹇,所经郡国莫不迎为礼谒。

又霖雨积时,河水涌溢,百姓骚动。

忠上疏曰:

臣闻位非其人,则庶事不叙。

庶事不叙,则政有得失。

政有得失,则感动阴阳,妖变为应。

陛下每引灾自厚,不责臣司,臣司狃恩,莫以为负。

故天心未得,隔并屡臻,青、冀之域淫雨漏河,徐、岱之滨海水盆溢,兖、豫蝗蝝滋生,荆、杨稻收俭薄,并、凉二州羌戎叛戾。

加以百姓不足,府帑虚匮,自西徂东,杼柚将空。

臣闻《洪范》五事,一曰貌,貌以恭,恭作肃,貌伤则狂,而致常雨。

春秋大水,皆为君上威仪不穆,临莅不严,臣下轻慢,贵幸擅权,阴气盛强,阳不能禁,故为淫雨。

陛下以不得亲奉孝德皇园庙,比遣中使致敬甘陵,牛轩軿马,相望道路,可谓孝至矣。

然臣窃闻使者所过,威权翕赫,震动郡县,王侯二千石至为伯荣独拜车下,仪体上僭,侔于人主。

长吏惶怖谴责,或邪谄自媚,发人修道,缮理亭传,多设储趶,征役无度,老弱相随,动有万计,贿遗仆从,人数百匹,顿踣呼嗟,莫不叩心。

河间托叔父之属,清河有陵庙之尊,及剖符大臣,皆猥为伯荣屈节车下。

陛下不问,必以陛下欲其然也。

伯荣之威重于陛下,陛下之柄在于臣妾。

水灾之发,必起于此。

昔韩嫣托副车之乘,受驰视之使。

江都误为一拜,而嫣受欧刀之诛。

臣愿明主严天元之尊,正乾刚之位,职事巨细,皆任贤能,不宜复令女使干错万机。

重察左右,得无石显泄漏之奸。

尚书纳言,得无赵昌谮崇之诈。

公卿大臣,得无朱博阿傅之援。

外属近戚,得无王凤害商之谋。

若国政一由帝命,王事每决于已,则下不得逼上,臣不得干君,常雨大水必当霁止,四方众异不能为害。

书奏不省。

时,三府任轻,机事专委尚书,而灾眚变咎,辄切免公台。

忠以为非国旧体,上疏谏曰:

臣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故三公称曰冢宰,王者待以殊敬,在舆为下,御坐为起,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

汉典旧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

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陵迟以来,其渐久矣。

臣忠心常独不安,是故临事战惧,不敢穴见有所兴造,又不敢杀意同僚,以谬平典,而谤读言日闻,罪足万死。

近以地震策免司空陈褒,今者灾异,复欲切让三公。

昔孝成皇帝以妖星守心,移咎丞相,使贲丽纳说方进,方进自引,卒不蒙上天之福,徒乖宋景之城。

故知是非之分,较然有归矣。

又尚书决事,多违故典,罪法无例,诋欺为先,文惨言丑,有乖章宪。

宜责求其意,害而勿听。

上顺国典,下防威福,置方员于规矩,审轻重于衡石,诚国家之典,万世之法也。

忠意常在褒崇大臣,待下以礼。

其九卿有疾,使者临问,加赐钱布,皆忠所建奏。

顷之,迁尚书令。

延光三年,拜司隶校尉。

纠正中官外戚宾客,近幸惮之,不欲忠在内。

明年,出为江夏太守,复留拜尚书令,会疾卒。

初,太尉张禹、司徒徐防欲与忠父宠共奏追封和熹皇后父护羌校尉邓训,宠以先世无奏请故事,争之连日不能夺,乃从二府议。

及训追加封谥,禹、防复约宠俱遣子奉礼于虎贲中郎将邓骘,宠不从,骘心不平之,故忠不得志于邓氏。

及骘等败,众庶多怨之。

而忠数上疏陷成其恶,遂诋劾大司农朱宠。

顺帝之为太子废也,诸名臣来历、祝讽等守阙固争,时忠为尚书令,与诸尚书复共劾奏之。

及帝立,司隶校尉虞诩追奏忠等罪过,当世以此讥焉。

论曰:陈公居理官则议狱缓死,相幼主则正不僭宠,可谓有宰相之器矣。

忠能承风,亦庶乎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然其听狂易杀人,开父子兄弟得相代死,斯大谬矣。

是则不善人多幸,而善人常代其祸,进退无所措也。

赞曰:陈、郭主刑,人赖其平。

宠矜枯胔,躬断以情。

忠用详密,损益有程。

施于孙子,且公且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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