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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太宗皇太极民生之道-统治功绩


统治功绩清太宗民生之道清太宗清太宗民生之道清太宗民生之道

清太宗是在战争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创业之君。数十年中,他驰骋疆场,纵横万余里,饱尝了披荆斩棘的种种艰辛,同时,在长期的征战中也目睹并体验到了民间的种种疾苦。由于明清(后金)连年的征战,加之灾荒,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繁重的徭役,因此无论在明统治下,还是在清(后金)统治下,广大各族人民被迫挣扎在死亡线上。

这使太宗在思想上对民间的疾苦多少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同情。尽管他把主要精力用于频繁的军事斗争,但并没有忽视“国计民生”,经常“以民生休戚为念”(《清太宗实录》,卷34,24页)。凡与“民生”有关的问题,他都勤加过问,经常发出谕旨,兴利除弊,纠正各种偏向,为臣民谋求生路,力图获得整个社会的安定,以发展其统一事业。太宗对“民生”所阐发的一系列观点和规定的具体政策,即“民生之道”,是他创业、治国的根本指导原则之一。

太宗认为,体恤民情对于巩固清政权的统治极为重要。他从一个统治者的立场出发,说明国家和老百姓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反复教育他的兄弟子侄和诸大臣都要关注民间疾苦。他说:“以上下相维之理言之:必为在下之人所托命,而后可为在上之人,如无在下之人,则统辖者谁?役使者谁?”(《清太宗实录》,卷65,7页)。从上下互相依存的道理来说,首先必须有下,才能有上,统治者只有得到“在下之人”即广大的被统治阶级的拥戴和支持,有了统治的对象,然后才能成为“在上之人”即统治者。如果没有被统治者,那么统治者统辖谁呢?役使剥削谁呢?太宗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看成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强调指出,被统治的广大劳动人民是统治者生存、行使统治权的最基本的根据,没有他们的存在,也就没有统治者的一切。

太宗在讲“天”时,自认为是“天之子”,宣扬了迷信思想,但讲到人事时,却又破除了对天对自己的一套唯心主义的说教,比较能正确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他在上面讲的那段话里,指出先有百姓“所托命”,尔后才能为君。换言之,君与民的关系,先有民,后有君,这包含了一个很可贵的“民本”思想,同时又扬弃了中国几千年“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太宗曾说:“君享康宁,臣居尊显,俱兵民是赖,即尔等(指诸王贝勒大臣)功名,亦藉士卒之力。……”(《清太宗实录》,卷31,8~9页)。君主享受到康乐安宁,大官们能身居显赫地位,备受尊崇,靠的是什么呢?都是兵民给创造的,就连他们的所谓战功荣誉,也是靠广大士卒勇猛杀敌才获得的。这里又包含了“民为贵,君为轻”的思想,这同样是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思想中的民主精华。

太宗在具体实践上,勤加督促诸王贝勒大臣重视并解决民间疾苦。他给这些人规定了三项基本职责,其中一项就是“办理事务,当以民生休戚为念,遇贫乏穷追之人,有怀必使上达。”(《清太宗实录》,卷34,24页)。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到民间的休戚,遇到穷困的人,都应给予照顾,并一直报告给最高统治者。他经常指令诸臣到最下层深入民间调查“穷民”生活情况。崇德五年(1640年)初,太宗指示各固山额真说:“今遣尔等往各处地方,稽查穷民,审理冤狱,尔等须各亲至分属屯堡,巡行料理,毋使民间冤抑不得上闻”(《清太宗实录》,卷50,23页)。他自己也身体力行,在去世前不久,还到民间“问闾阎疾苦”(《清太宗实录》,卷65,30页),渡过辽河,专程“阅视牛马”牧放的情况。太宗通过大臣们调查和他自己的视察,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因而给他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明清长期交战,双方百姓都遭到战乱离散之苦,生活很不安定。为了支持战争继续下去,他们不但披甲当兵,还在经济上负担各种徭役,这些沉重的包袱压得百姓喘不过气来。太宗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采取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并制止直至处分随意加重百姓负担的官员。天聪九年(1635年)春,正是种地的时候,他出门观察,看到民间已经误了耕种期。原来牛录章京征调农民筑城,为了早日完工,又额外地多摊派了民夫,致使劳力不足,违了农时。太宗召集诸臣,严厉地训斥:“筑城固然是正务,但田地荒芜,百姓吃什么?以后再有滥役民力的,就拿该牛录章京问罪。”(《清太宗实录》,卷23,3页)。

过了一段时间,太宗又召集诸大臣,就减轻农民负担一事再次训诫:“现在,各贝勒凡兴办工程,都不遵守我的制度,额外修造,劳苦百姓,你们想一想:老百姓得不到安居之处,逃亡离叛,户口减少,这无异于帮助敌人,长了他们的志气。”(《清太宗实录》,卷23,35页)。有一次,太宗到御马厂去,看到工部调来不少民夫修治道路,不分路面高低,一律培土增高。他很不满意,对诸臣说:“国家有差役,致使民力疲敝,这都是由工部造成的。如修治道路,不过是垫平低洼,与高处拉平,达到路面平坦就可以了。可是工部不管高低,一概进行培筑,结果浪费了不少人力,使农民受到扰累。”他说完,诸臣揭发了工部其他方面的错误。于是太宗判工部承政萨穆什喀、参政裴国珍、启心郎喀木图等各以“应得之罪”(《清太宗实录》,卷65,12~13页)。

按照规定,外藩诸王贝勒打猎获得的野兽都得献给太宗,以表示忠诚。因为道路远,送这些东西势必要动用民夫,还得使用不少马匹,这对于当地百姓来说,也是一项不小的负担。太宗决定削减进贡的数额。崇德四年(1639年)十二月,他召见管理蒙古等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官员,指示说:外藩诸王贝勒行猎所获得的野兽如都叫他们来献,未免劳民,而且又使骡马疲敝,今后,只献出鹿和野猪各二头,如果没有鹿、野猪,可以献出麅子、黄羊共九只就行了(《清太宗实录》,卷49,12页)。要求全免是不现实的,减轻赋税徭役的负担对解放生产力的进步意义也是应该肯定的。

太宗对诸臣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建议,总是表示乐意接受,马上执行。崇德八年(1643年)四月,多罗豫郡王多铎建议暂停用兵,说:用兵打仗,自古以来,不得已而用之。如果自恃力量强大,违背正义,轻举妄动,上天一定不保佑。臣观察形势,似应暂停用兵。至于国中各项事业兴办,应依次搞,但总应该以“农务为急”,才使百姓丰衣足食。多铎提出使民力集中于农业生产的意见,太宗马上接受了。接着,都察院承政满达海等十余名官员一致请求停止修造房舍,把劳力都用到秋收上。原来,太宗顾虑沈阳城里人口很多,居家稠密,惟恐引起火灾,特命工部改建,以疏散原住房的布局。但眼下就要到了庄稼收割季节,如继续改造庐舍,就会影响收获,必使民力负担重,难得两全其美。他们提出,目前应集中力量收获,待来岁春天,再继续修造,对于“民生大有裨益”。太宗看了这个奏疏,在上面批道:“此疏所奏很对,时方收获,改建房屋立即停工。有修造能力的人家,愿意自己修可听其自便;没有能力的,就暂停,不必催促,等来春农闲时再修造。”(《清太宗实录》,卷65,30页)。

我国历代官僚体制相沿袭,形成官与民的尖锐对立。官吏贪赃枉法,随意侵害百姓利益,常常是历朝激成民变和农民起义的直接导火线。太宗重视这个严重的历史教训,严格要求各级官吏守法,不准以任何理由损害百姓的切身利益,哪怕践踏百姓一棵秧苗也不行。天聪四年(1630年)十一月,正是隆冬季节,太宗率群臣冒着严寒出去打猎,在扎木谷地方,大臣谭泰、阿哈尼堪追逐一条被射中的麅子,说是太宗射中的,便献了上去。太宗说:这不是我射中的。我曾下令严禁强取他人之物,我能自己强取吗?赶快把麅子还给原射的人。又一天,莽古尔泰的仆人强夺一名小卒射杀的鹿和野猪,送给了他。太宗得知这件事,叹息说:“凡出兵行猎不发生错乱,大概事业才可成功。如此夺取,他们这些随役之人身困马疲,能得到什么呢?像这样妄行,下边人还怎么生活呢?”莽古尔泰受到批评后,将鹿退还原主,却把野猪留下给太宗。太宗又说:“我为何用这种东西?这是让我犯错误吧!凡事不要以为小,恐积小成大啊!”莽古尔泰很羞愧,又把猪还给了原主(《东华录》,天聪四年十一月)。

太宗制定法令和纪律。严禁任何人放鹰践踏田禾,从兵士到官吏不许私取百姓一物,如违犯,不管谁都得治罪。天聪五年(1631年)六月,太宗率群臣到抚顺地方打鱼,看见两个人纵马吃庄稼,当即进行处罚。第二年冬,他又到这里打猎,有一名随从打猎的小卒强取当地百姓的柴薪,太宗处以鞭打,并集合八旗大臣,向他们宣布:“自今以后,不许任何人私入庄屯。打猎时,山上林木也不准砍伐,违者要追究责任。”(《东华录》,天聪六年十二月)。在这之前,太宗还规定管庄屯的小吏不准敛取百姓食物,馈送朝廷大臣(《东华录》,天聪元年二月)。如任意违犯,他毫不姑息。崇德七年(1642年)六月,太宗前往牧马的地方视察,看见大臣塔瞻、锡翰、博琫、石纳布库、俄齐尔、额克亲、丹坦、墨尔根袍、纳木僧格等践踏百姓的庄稼,就没收了他们的箭矢,把他们交到兵部处分,还让大学士范文程等向诸王贝勒传达他的谕旨:“近来,诸王贝勒行兵出猎,看见有践踏田禾的,是否都查出治罪了?为什么连一个处分的也没有?如果真处分了,我为何没听说过呢?”诸大臣回答说:“臣等遇有践踏田禾的人,应鞭打的鞭打,应罚的罚,不敢疏忽、放纵。”(《清太宗实录》,卷61,5~6页)。

太宗对自己要求也颇严格,凡行军出猎,即使在严寒的季节,也总是把自己的住处安扎在野外,不进屯堡,惟恐惊扰百姓和耗费他们的财物。太宗常说:“涓涓不禁,将为江河;荧荧不救,炎炎奈何。”涓涓细流不堵住,就会汇成江河;星星之火不扑灭,将变成烈焰熊熊的大火,到那时可怎么办呢?所以“凡事当防微杜渐,纵驰以后,则难整顿。”(《清太宗实录》,卷23,38页)。太宗的此番道理富有深刻的哲理性、高度的思想性,它体现了一个政治家洞若观火、明察秋毫的杰出才能。太宗思想精细,不作事后诸葛亮,每每预防在前,寓大道理于小事之中,因此,他的讲话颇能使大臣们心悦诚服。

太宗要求诸王大臣及各级官吏一定要体恤民间疾苦。那么,怎样鉴别他们是否用心执行他的谕旨呢?有一个办法,“以各堡生聚多寡”即人口增减情况为准,人口增多的,提升职务,人口减少的,视其多少,给以降职、革职直至削籍为奴。天聪九年(1635年)七月,太宗考核管理汉人的官员,查明李思忠原管壮丁六百一十五名,七年后,增丁一百一十三名,由一等甲喇章京提升为三等梅勒章京。牛录章京杨子渭原管壮丁九百八十六名,经七年,增丁一百六十一名,升为三等甲喇章京。已罢官的佟三,原管壮丁九百二十三名,五年后,增丁七十八名,人数虽少,但“革职后能实心任事”,特升为三等甲喇章京。牛录章京吴裕原管壮丁二百二十名,三年增丁一百六十名,人口增加甚多,升为三等甲喇章京。高鸿忠原管壮丁六百零七名,减丁一百二十八名;张士彦原管壮丁八百一十四名,八年减了一百六十九名……各罚银一百两,高拱极原管壮丁二百六十八名,竟减丁一百五十一名,给予“革职为民”的严重处罚,还有其他官吏也因减丁受到处分(《清太宗实录》,卷24,7~9页)。

太宗从思想到法令制度,对“民生”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澄清吏治,缓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使整个社会出现较为安定的局面,这对于恢复社会生产,发展统一事业是起到了促进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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