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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太宗皇太极的“崇德会典”-后人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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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崇德会典”的来由以及争议

二○○二年大陆学者田涛在《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与反拨》一书中发表了一篇文章:《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文中对学者张晋藩所提出的“崇德会典”以及《户部则例》,提出了史料真伪以及过份类推适用的质疑。其中“崇德会典”的争议性最大。田涛先生基本上认为“崇德会典”的存在是经过学者的渲染而产生的,并非历史上真有这样的一部会典。此文一发表之后,学者张晋藩也回文响应,说明当初对“崇德会典”的拟名经过。据正史史料记载,清代总共只编纂了五部会典,编纂时间分别在康熙朝、雍正朝、乾隆朝、嘉庆朝、光绪朝,合称五朝会典,一般学者对清代会典的认知也仅止于这五部会典。史书上包括康熙朝修纂会典的序言都未提及“崇德会典”,而是将康熙会典视作清朝第一部会典。是以,“崇德会典”的提出自然是特别引人注目。

学者张晋藩提出“崇德会典”确有史料依据,一九七八年十月辽宁大学历史系的李燕光先生等,点校了藏于北京图书馆的《清太宗实录稿本》,北京图书馆馆藏原名为《清太宗节录》。这两册实录其实是李燕光学者所拟名的。据李燕光称,大陆现仅存稿本两卷,即卷十四和卷三十八,记载年月分别是崇德元年四至六月,以及崇德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底,此外还有两卷被带到台湾,分别是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至天聪元年五月十六日,及天聪七年正月至十二月。李燕光先生等人点校大陆现藏两卷“实录稿”之后,收入《清初史料丛刊》第三种,由辽宁大学排印出版。被定名的《清太宗实录稿本》两册原稿虽无直接影印出版,但张晋藩先生在“再论崇德会典”一文之后,将藏于北京图书馆的原本影印了两面作为附录,以力证确有史料依据。张晋藩先生影印的两面《清太宗实录稿》,一面是封面右上角有些残剥的痕迹,在略微正中的地方写着:“崇德元年”,右下角写着:“马查”;左上角也有些残缺,只剩“录稿”两字可见,但不难推想其上可能有“实”这个字。“录稿”两字下写:“十四卷,自丙子年四月登基议定会典诸王丧礼起本年六月止”,另一面则是稿本的一页,字由右起,写着:“崇德元年丙子岁四月十二日登基后议定会典”,下面别无他语,另起一行写着:“合硕亲王卒辍朝三日,差礼部官办祭,合硕亲王以至辅国章京,俱临丧初祭用牛犊一只、羊八只、烧酒九缾、纸二万……”。这些文字皆用行书体写就,且屡有潦草字迹,并非实录所用的楷体,清朝通行的“和硕”亲王封号也被写成“合硕”,且“议定会典”之后,有一行字另行用一行线勾在纸页左上角,写着:“当在会典”四字。李燕光先生根据这四个字定出了“崇德会典”,张晋藩先生也赞同李燕光先生的拟名,并且认为“议定会典”之后的“法令辑录”就是“崇德会典”的内容。日本学者岛田正郎与神田信夫当年都曾对“崇德会典”作出响应,张晋藩先生将两人的文章作为附录,一并附在《再论崇德会典》的正文之后。

基本上岛田正郎是对“崇德会典”的存在性质疑的,他认为:“李燕光先生只是把本书据称为《清太宗实录稿本》……张晋藩先生却把它称之为‘顺治年间纂修的清太宗实录稿本’,至于其根据却没有指出来。”岛田正郎甚至揣测李燕光排印本的《清太宗实录稿本》,很可能是把清朝开国初期以来的谕令进行摘录而成的一本书。神田信夫对岛田的看法基本上认同,他还提到了“崇德会典”作为清朝官修政书《会典》的一些矛盾。第一,书名写作“实录稿”,而且卷数、日期等记载不合实录格式。第二,由实录稿的内容判断,似乎并不是《太宗实录》的原稿。神田信夫在这里将实录稿以《太宗实录》与《旧满洲档》对照,他认为《实录稿》的文字比较接近《旧满洲档》。此外,在崇德元年四月三日的《旧满洲档》载事的空白处,用满文写有“ere bade huidian bithe be dosimbu”。林乾先生照日文翻译,是译作“此处加入会典”。在这个地方加入会典书,这句话就值得玩味了,因为三日并非太宗登基的日子。乾隆时重抄的《满文老档》也没有这句话,神田信夫先生就认为:“既然日字档中标有此处加入会典书字样,因此会典之书理应存在,可以认为被收入实录稿中的会典的记事即相当于此”。这句话笔者初见时深感逻辑不通,因为这“会典书”是放在《旧满洲档》四月三日的记事,而不是四月十二日。神田信夫一解释,看的人有点迷糊,尽管他最后还是认可岛田的意见,认为应该是没有“崇德会典”。笔者不禁对崇德朝的实录记事以及清朝纂修会典的始末产生了兴趣,到北京图书馆调出《清太宗实录稿本》的原件,希望能在其中再发现一些蛛丝马迹,进一步厘清崇德朝会典的争议。

根据笔者查阅的原件,十四卷封面确如张晋藩先生影印的一样,三十八卷的封面,清楚地写着“实录稿”。据十四卷第一页的记载,“崇德元年丙子岁四月十二日登基后议定会典”这一句之后,确实是记载着五十二条类似谕令与法令的记载,按神田信夫的说法,这些谕令大多数都是“收录”的性质,而不是同一天议定的内容,而有的谕令内容应是四月当月之后才可能会出现,总之,这些谕令不太可能是同一天所能议定。但笔者查阅原书,也发现了和神田信夫一样的问题,在崇德元年四月三日的《旧满洲档》载事的空白处,用满文写有“ere bade huidian bithe be dosimbu”,《实录稿》并无此语,但是这五十二条谕令的内容,全用另一道墨色不同的笔圈起来,止在第一页上写:“当在会典”。之后《实录稿》的记事,是跳至初四日。若不是此《实录稿》与《旧满洲档》所本悉属同一满文档案来源,也有可能是在天聪十年(崇德元年)四月初四之前,也就是太宗改元登基之前,朝廷里讨论过“会典”的相关事项。但这《实录稿》的“会典”二字,是否关系到修订或是编纂会典,则又是一个问题了。目前学者们找到的史料,无法充分地解释“当在会典”四字的真正缘由。

二、太宗朝实录的版本问题

要想了解《实录稿》的本末,必须先了解纂修太宗实录的经过。清代国史馆的设立,可以追溯到满洲入关以前。清太宗天聪三年(一六二九年)四月时设立文馆,命满汉儒臣分为两直,由巴克什达海等人翻译汉字书籍,巴克什库尔缠等人记注满洲政事,以昭信史。天聪十年(一六三六年)三月,清太宗改文馆为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三院,分职办事。清朝进关之后,仍然保持着修史的习惯,后改内国史院为国史馆,由翰林院领衔修史,并将史馆设在东华门内,成为常设修史机构。国史馆纂修史书与历代纂修正史的体例相同,所修定稿按期进呈御览,这一工作自清初迄末造未曾间断。

顺治初,以翰林院官分隶内三院。康熙朝之后,凡实录、圣训、会典等开局修书时,以内阁大学士任监修官任监修总裁官,其余分兼副总裁、总纂、纂修等职。实录会典之纂修,即为内阁重要工作之一。清代制度实录告成后,例由实录馆缮写正副本五份,每份皆书满汉蒙文各一部,书皮分饰大小红绫及小黄绫。大红绫正本两部,一贮皇史宬,一贮奉天。小红绫两部,一贮干清宫,一贮内阁实录库;小红绫本又称阁本,供进呈之用。小黄绫本亦贮内阁实录库,是实录馆于纂修实录时,随时缮呈之本,又称副本。此外,书本形式还可分长本与方本。

清太宗文皇帝实录有初纂本与重修本的分别,顺治六年正月,顺治皇帝命大学士范文程、刚林、祁充格、洪承畴、冯铨、宁完我、宋权等充总裁官,学士王铎、查布海、苏纳海、王文奎、蒋赫德、刘清泰、胡统虞、刘肇国等充副总裁官,并定于是月八日开馆,但到了顺治八年十月,内国史院大学士希福却上奏:

“臣等伏思太宗文皇帝德业弘远,益扩丕基,必备载史册,求为法守用,昭我皇上孝思。且皇上躬亲大政以来,事事恪遵太宗心法,纂修实录大典尤不可缓。谨请皇上敕行,期于速峻,则太宗功德彰于永久,而皇上承先之志弥光。”

原本顺治六年就已开馆修实录,但开馆之后史官将太宗史册一再改抹,强调多尔衮的事功反而轻忽了太宗皇帝,多尔衮死后,清世祖方伯亲政,才有希福之请。顺治九年二月初一,世祖宴纂修太宗实录官于礼部,且《圣祖仁皇帝实录》亦载:“顺治九年纂修太宗文皇帝实录。”同年九月初八,清世祖重命内国史院学士魏天赏,詹事府少詹事兼侍讲学士高珩、李呈祥充副总裁官。顺治十二年二月告成,题为《大清太宗应天兴国弘德彰武宽温仁圣睿孝文皇帝实录》,共四十卷,这就是太宗实录的汉文初纂本。后清世祖命和硕郑亲王等重加校阅,却未及臧事。康熙六年十一月,圣祖命大学士班布尔善等校太宗实录,发现书中“文字等项与实录体式不符”,于是又改定太宗实录,康熙二十一年重修告成,合凡例目录共六十七卷,兼有满蒙汉三种文字的版本,题为:《大清太宗应天兴国弘德彰武宽温仁圣睿孝隆道显功文皇帝实录》,加了“隆道显功”四字。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又因太祖太宗实录的人名地名,与雍正九年修竣的圣祖实录不合一,又重新开馆改校一次。乾隆四年十二月才完工,题为:《大清太宗应天兴国弘德彰武宽温仁圣睿孝敬敏昭定隆道显功文皇帝实录》,又添加了“敬敏昭定”四字,合凡例目录共六十八卷,亦兼有满蒙汉三种文字的版本,此即乾隆年间的重修本亦即传世的太宗实录定本。

大体言之,初纂本编年纪事原为汉家体例,载事以年月日,不书干支,定本则书干支,两种版本彼此也有事同而日期互异的情形。如初纂本自天聪十年四月起称崇德元年,重修本改称崇德却是自五月起。两本载事各有繁简不同之处,重修本所载上谕数量多于初纂本。但有时初纂本反能保存部分事实,如初纂本崇德七年七月初三日载:“正黄旗厄里克淫其父婢女生子,又满洲壮丁十七名止编兵三名。”重修本卷六一,同日则载:“正黄旗额尔克所属满洲壮丁十七名,止编甲三名。”定本常因部分事迹不登大雅之堂,讳而不载,以致部分史事湮没。初纂本的满语汉译不若定本画一齐整,所载地名亦多俗字或不雅之字。如察哈尔林丹汗写作“插汉儿国灵丹汗”,科尔沁写作“廓儿沁”,满语勇士“巴图鲁”写作“把土鲁”。其它还有满文翻译上的差异,如定本在天聪十年三月丙寅载:“赐黑龙江地方进贡貂皮头目费扬古卓嫩吴墨特等九人,缎衣帽韡缎布等物有差。”初纂本作:“二十一日,查哈量兀喇部来贡貂皮,大臣偏俄卓兀墨特等九人,各缎衣一套,帽靴缎布等物赏赍有差。”定本作黑龙江地方,初纂本作查哈量兀喇部,如此之处,不胜枚举。

初纂本应是有满文本的,故宫博物院藏的初纂本,其黄绫封面上写有卷数。如天聪十年的实录,初纂本上封面即写:“卷之二十二,天聪十年正月至三月崇德元年四月至六月,对满字书卷之二十七正月至二月、卷之二十八三月、卷之二十九四月初四日至五月、卷之三十六月至八月”。据陈捷先先生的研究指出,现今初纂本满文本无存,太宗朝实录,台北故宫博物院现有二七三册,定本满文本台北故宫博物院存七册。北京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没有初纂本的满文本,不知是目录标志不清或是真的无存,不过定本的满文本基本上都有,康熙朝之后的尤其完备。

三、天聪朝“金典”之议

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清太宗皇太极将满洲的制度更进一步推向明制。清太宗更于其后谕令:“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但事实上刑部审理案件并不一定完全依照《大明会典》中的律例判决案件,绝大多数还是依照其部族习惯法以及汗的谕令。在天聪六年正月,刑部承政高鸿中奏曰:“近奉上谕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极为得策。我国事有可依而行有不可依而行者,大都不甚相远,只有各官犯事照前程议罚,不惟会典不载,即古制亦未之闻也。”由此得知,皇太极确实曾下谕要六部遵守《大明会典》办事,不管是不是完全与满洲的国情相符,虽不中亦不远矣。只有官员犯罪爵位议罚,是后金一朝所特有的现象。

一般学者在讨论所谓崇德朝的会典之时,最惯于引用的是罗振玉编辑《天聪朝臣工奏议》中,宁完我的《请变通大明会典设六部通事奏》。这奏议晚于高鸿中的奏事,兹节录其文如下:

“我国六部之名,原是照蛮子家立的。其部中当举事宜,金官原来不知。汉官承政当看会典上事体,某一宗我国行得,某一宗我国行不得,某一宗可增,某一宗可减,参汉酌金,用心筹思,就今日规模立个金典出来,每日教率金官到汗面前担当讲说,务使去因循之习,渐就中国之制,必如此庶日后得了蛮子地方,不至手忙脚乱。然大明会典虽是好书,我国今日全照他行不得。他家天下二三百年,他家疆域横亘千里,他家财赋不可计数。况会典一书自洪武到今不知增减改易了几番,何我今日不敢把会典打动他一字?他们必说律令之事非圣人不可定,我等何人擅改更易,议此大不通变之言?独不思有一代君臣必有一代制作,昔汉高继暴秦而王,礼律未定。萧何叔孙通一个担当造律,一个担当制礼,他二人不过也是个人凭空的尚然造律制礼,我仼拿着会典成法反不能通变一毫,果何谓也?”

观宁完我原奏,其原意在“变通”、“立典”,但之后是否有“另立”《会典》的后续动作,史料无载。他的这一段名奏在《清史稿》中亦有记载:

“六部本循明制,汉承政皆墨守大明会典,宜参酌彼此,殚心竭思,就今日规模,别立会典,务去因循之习,渐就中国之制度。庶异日既得中原,不至于自扰。昔汉继秦而王,萧何任造律,叔孙通任制礼,彼犹是人也,前无所因尚能造律制礼。今既有成法,乃不能通其变,则又何也?”

将两奏相互对照,有几点重要的互异:一,《清史稿》文中少了金官不了解大明事体的这一讯息,也不说率金官到汗前讲说一事;而参汉酌金,被改写作“参酌彼此”。二,原奏明明是写“金典”,为何在此却作“会典”?笔者为此到台北故宫博物院,参照了宁完我的传稿,其中两份稿本有载此事的,写的亦是“金典”二字,只有《清史稿》宁完我的传把“金典”写作“会典”。这两份稿本其中有一份与《清史稿》的内容大体相同,但《清史稿》刊印出来的却是“会典”。清代国史馆修史传,所依据的是原始资料。金字看似「会」字的简字,不知《清史稿》修史人员是否出于此故,将金字误改为会字。或是单纯的手民之误,出版排字差异?或是《清史稿》中的宁完我传另有他稿作为依据?或是所谓别立“金典”,就是要别立“会典”?

综上所言,即使是在宁完我上奏之后,若是在近期之内真有一部金朝的会典产生,则宁完我这道奏议应当写入太宗朝的实录,但清乾隆本太宗朝实录以及顺治朝的初纂本皆无载,也没有会典编修官及刊刻成书的记载。学者们所谓的“崇德会典”五十二条谕令的内容,只是一个关于满洲的政治与社会的法令的辑录,从编目来看,跟汉制会典内容关系不大,而且谕令时间载于四月初三日之前,然谕令内容却是有在四月之前,有在四月之后的。要是说清初真有修当朝《会典》的准备,则此五十二条谕令,是不能作为一个谕令集来看,只能看成是实录中的一段记载。而依宁完我要求变通会典内容所奏,金朝该立的是一个具有满洲特色与汉家规模的会典,而不是法典集成。况且皇帝的谕令,也不能作为会典的完全内容。若有崇德朝的会典,按修纂体例,则如何不收太祖武皇帝的谕令?再者,由《清史稿》与奏议的对比,可看出后代人修史修实录时,渐渐减少金朝时有关于运用明制的记载,这个心理其实不难推想,但如果顺着清代官方的心理推想下去。关于太宗朝与顺治朝有关于“会典”与“大明会典’的记载差异问题,不啻于云破日出。

四、结语-“议定”与“当在”何解?

“议定会典”究竟应作何解释?这是最难去定义或回答的问题。一是议定本身并不能完全看做颁定,汉字的用法有时是相当微妙的,但是清太宗即位之后原有与议政王贝勒一起议政的朝章,在朝议定了法令事例,亦属常有之事,不一定就要解释成“议定了一部会典’。笔者想,也许说成”议定了有关会典的相关法令”,或许能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当在会典”又应如何解释?笔者不能过度地推测史料,只能说实际上在后来的实录里,再也没有出现过这五十二条谕令,初纂本就是证明,在初纂本崇德元年四月初四日的记事之前,完全没有记载这五十二条谕令。

某一些情况下,即使是已经有本朝的礼仪会典,清朝还是必须参考前朝的会典内容,即“参酌古礼”。一般照中国的政治传统,后代要继前朝之事,礼仪是首先被注重的。但满洲的国情却未必完全适合汉人的制度,清太宗若采纳宁完我的建议,改元之后应该是会参考《大明会典》上皼事例,再加以本国国情的需要改易,产生出满洲与汉制相混合的制度。观今日出版的崇德年间《盛京刑部原档》,即可知清初皇帝裁决案例未必尽然遵守明朝的制度。但礼仪官制方面,确实是需要慎重采纳的,因为满洲当时无法自行建立一套宁朝定邦的礼仪系统。神田信夫跟岛田正郎都怀疑清初也许有一部法规集,依据史料的证明,两人到后来还是无法确定有崇德朝的《会典》书。笔者认为单凭《实录稿》的证据,说崇德元年时有这样一部的书确实是证据不足的。若要说单载在《实录稿》中的五十二条谕令是法规集,也是值得怀疑,因为在清代的各朝《实录》里,随处都可见皇帝颁谕法令的事例,崇德朝自然也是,那是一个制度在发展的时代。

爬梳史料毕竟是不易的工作,尤其清入关前的史料,有时在研究上存在着语言文字上的隔阂,或是档案的散轶,部分事实就此淹没。史料的整理倚赖史学家的能力,有上游的奠基功夫,方能便于其它学科的的运用。清太宗的《实录稿》中隐含了一些当时史官修实录的讯息,可作为学者研究清代前期或是清代实录的参考。“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自南北朝起开实录纂修之风,唐代继之,成为后朝君王修先朝事的故事,绵衍迄清。清代历朝修实录之纂改,最为后代史家所诟病,如蒋良祺《东华录》,其据修实录的资料重新抄写史料,亦不能尽去讹误。清代人写清代史已有谬误,则今人治清史,理应更加小心谨慎,力求避免过份地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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